近日,中國互聯網協會在官網公布了《未成年人網絡游戲服務消費管理要求》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下稱“未成年人網游消費標準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筆者通讀后,認為其實踐性強,明確了很多亟需解決的問題,合理性也不差,但其中的部分規定和實踐存在差異,可能會引發爭議。
一、最有爭議的規定內容
最有爭議的內容是未成年人網游消費標準草案5.5.2條h項第4目規定:“若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已依法配置防沉迷措施,但存在監護人未充分履行監護人責任等過錯情形的,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相關消費過程中防沉迷措施的有效性等情況承擔對應責任,建議一般責任比例為 30%-70%,存在特殊情形可在此基礎上相應調整,監護人承擔剩余責任;
注:監護人未充分履行監護人責任等過錯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監護人明知或應知未成年人存在繞過防沉迷限制而未采取有效監護措施,導致未成年人超額充值的,如未成年人使用爺爺奶奶等近親屬或其他成年人身份信息用于實名認證、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租售平臺租賃或購買游戲賬號、未成年人與其他成年人共享游戲賬號等;(2)監護人未妥善管理本人銀行卡、支付賬戶、支付密碼等信息的。”
根據此項規定,如果未成年人以家長的注冊賬戶游玩游戲,之后以未成年人身份要求游戲公司返還充值的(這也是實踐中絕大多數涉未成年人網游退費糾紛的案情),監護人基本會判定為存在過錯,哪怕游戲公司認定其為未成年人游玩游戲的,一般情況下只需返還監護人30%-70%的充值。因為未成年人游玩游戲,一定存在以下一種或多種被視為過錯的情況:
使用近親屬或其他成年人身份信息用于實名認證;通過網絡租售平臺租賃或購買游戲賬號;與其他成年人共享游戲賬號;利用監護人本人銀行卡、支付賬戶、支付密碼等信息進行充值。
二、爭議內容的法律依據
該規定確實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民法典》,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八周歲以下)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為了繞過國家規定的網絡游戲防沉迷規定,冒充成年人進行的游戲充值行為,如果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屬于無效行為。如果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則屬于效力待定的行為,監護人可以追認該充值行為有效,也可以撤銷充值行為。
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向游戲公司主張充值行為無效,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主張撤銷充值行為的,同樣依據《民法典》,如果民事法律行為被認定為無效或被撤銷的,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據此游戲公司應當返還未成年人的充值款項。
但《民法典》還規定: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如前文所述,如果未成年人以家長的注冊賬戶游玩游戲,之后以未成年人身份要求游戲公司返還充值的,監護人基本會判定為存在過錯。
所以網絡游戲公司返還未成年人的網絡游戲消費充值的同時,家長也應當賠償網絡游戲公司的損失,這些損失包括網絡游戲的研發成本、服務器帶寬成本、客服成本等。未成年人網游消費標準草案將損失折成了比例,并且在行文上把游戲公司變成了責任承擔者: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根據相關消費過程中防沉迷措施的有效性等情況承擔對應責任,建議一般責任比例為 30%-70%。實際游戲公司承擔的30%-70%責任之外的,就是家長的責任,比例也是30%-70%。
三、游戲公司和司法實踐的實際情況
但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不是這么判的。未成年人充值案法院開庭時,法官一般會先問游戲公司,有沒有部署防沉迷系統?游戲公司會回答有部署。然后法官會問家長:你們怎么繞開防沉迷的?家長會回答:小朋友偷拿了家長身份證,記住了家長的支付密碼才能玩游戲和充值的。
但法院審理的審查重點是游戲數據,會根據游戲數據與未成年人游戲特征的符合度判定責任,如果經審理認定確實可能涉及未成年人充值的,判決部分退費或全額退費都有可能。審判過程中,未成年人利用家長身份信息和支付密碼的家長的監護過錯問題,法院雖然也會考慮,根據我們處理過的案件以及檢索到的判決,有認定監護過錯的家長承擔小部分責任的,也有判決全額退款的,但無論如何都不會像本次的未成年人網游消費標準草案那樣,將其作為一個一經觸發就有30%-70%責任權重的退費因素。
四、征求意見稿的其他亮點
除了以上內容,筆者個人覺得未成年人網游消費標準草案的另一個亮點是對虛假訴訟的規定:游戲公司訴訟中如發現原告冒充未成年人通過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提起虛假訴訟涉嫌犯罪的,可申請由法院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或直接向有關公安機關舉報。同時,中國互聯網協會下屬調解機構在調解中發現是成年人冒用未成年人名義發起退費的,可向公安機關舉報。
不可否認,絕大多數申請未成年人退費的家長是誠信的,但實踐中確實有小部分成年人游玩游戲后,利用未成年人退費的制度惡意虛假訴訟退費,這確實涉嫌虛假訴訟罪。據筆者了解,目前全國范圍內尚無追究此類虛假訴訟刑事責任的案例,但未成年人網游消費標準草案如果變成正式的文件,可能會有網游公司援引該文件刑事舉報冒充未成年人退費的虛假訴訟行為。
最后,雖然未成年人網游消費標準草案是一個沒有強制力,只對指導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調解機構等組織開展未成年人網絡游戲服務消費管理及調解具有參考價值的團體標準。但中國互聯網協會是一個有一定權威性的行業管理組織,其制定的文件肯定會對相關行政部門、司法機關有較大影響,相信其他代表消費者權益、未成年人保護的群體和組織會對草案有對應的修改意見,公布征求意見稿只是博弈的剛剛開始。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識產權律師。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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