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聞背景
男子陳強(化名)每隔兩三天就用電線、皮帶、棍棒等毆打女兒,還主動向法院提供女兒被毆打后身上受傷、嘴角流血的照片以及毆打女兒的多段視頻。為讓前妻撫養女兒,他提起訴訟,證明自己不適合撫養女兒。7月8日,澎湃新聞記者從涉案民事裁定書中獲悉,此前,這起變更撫養關系案在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一審獲判。法院判決女兒小雅(化名)隨其母親王紅(化名)共同生活,后王紅不服提出上訴,該案目前正在二審審理中。同時,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社工服務機構向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代為申請小雅的人身安全保護令,要求禁止被申請人陳強對其女兒小雅實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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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馮律評說
首先,這位父親經常毆打女兒的行為已經構成了虐待罪,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小雅是未成年人,沒有能力提出控告,人民法院在剝奪其對女兒監護權的同時,可以對其父親陳強涉嫌犯罪的行為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其次,這位母親應該勇敢承擔起撫養女兒的責任。
父親和母親是子女未成年人的第一順位的監護人,父親是不合格的父親,那母親就必須承擔起監護責任。這是命運的選擇,倘若逃避責任,不但給女兒帶來嚴重的身心傷害,嚴重影響母女感情,而且也會涉及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目前來看,母親是孩子最適合的撫養人,法院判決女兒由母親撫養,母親仍然拒絕撫養,將面臨嚴重的法律后果。
第三,倘若父親和母親都沒能承擔起監護人的責任,社會應當對這位未成年人依法承擔監護責任。
《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由民政部門擔任,也可以由具備履行監護職責條件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擔任。
馮湃律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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