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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織金群眾訴織金縣茶店鄉某府、貴州烏江水公司涉嫌侵犯承包經營權一案中,諸多法律問題相互交織,引發了廣泛的關注與思考。
案件審理過程中,黔西市某法院依職權調取的一份證據成為了關注的焦點。這份證據乃是“2023 年 5 月 10 日,茶店鄉大營社區居委會出具的證明”。然而,經過織金群眾的電話核實,真相令人震驚。原來,此證明并非由法院依法、依程序調取,而是由茶店鄉某府及委托的律師要求陳某某及大營社區居委會出具并提交給一審法院。
這種證據獲取方式從根本上違背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司法程序猶如一條嚴謹的鏈條,每一個環節都必須嚴格遵循法律的規定,以確保最終的裁判結果公正無誤。在司法實踐中,證據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是案件得以公正裁決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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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起事件中,原織金茶店鄉主要負責人劉某、黃某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作為領導者,他們本應以身作則,確保下屬的行為合法合規,并對整個行政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管理。然而,他們的失職導致了違規行為的發生。
丁某作為具體承辦人,更是應當承擔直接責任。他直接參與并執行了這一不合法的證據獲取過程,嚴重違反了法律賦予他的職責和義務。
織金縣茶店鄉的這一行為涉嫌利用行政手段干預司法,應依照《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進行處理,以追究其違法違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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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上述問題,織金群眾先是向屬地織金縣某紀某委實名舉報,未得到回復和處理。而后向畢節市某紀某監再次實名舉報,依舊沒有得到處理。織金群眾的舉報事實清楚、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以及確鑿的證據,卻仍然得不到有效處理。這不禁讓人質疑,當地紀委監委是否涉嫌搞“燈下黑”,是否存在包庇行為,是否久拖不決、壓案不查。
司法公正和政府部門的有效監督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關鍵。在這起案件中,相關部門應當積極作為,依法依規處理,給織金群眾一個滿意的答復,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社會的公平正義。(原創圖文 可以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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