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內容:】
一起不算復雜的撫養費糾紛,孩子的父母協議離婚,約定孩子由男方直接撫養,女方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1200元,女方訴至法院,要求降低子女撫養費,被告是她的女兒,出庭的孩子的父親。但是,案件審理過程中有幾處細節引起了我的注意。
一是起訴狀的筆誤。
起訴狀是打印的,看著還算正規,但事實與理由部分的第一行寫著“原告與被告法定代理人劉某某于20**年*月*日離婚并簽訂《離婚協議書》”,我看完就覺得不太對,又看了一下雙方子女的出生日期,怎么離婚日期比孩子的出生日期還要早?又看了看其他證據并和原告電話溝通了一下,確認這個離婚日期寫錯了,是雙方的結婚日期。
當事人的起訴狀出現瑕疵的不罕見,這么重要的日期都能寫錯的確實不多。
二是原告當庭提出新的訴訟請求。
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原告每月支付被告的子女撫養費由1200元降低到436元。但是庭審伊始,原告又提出了新的訴訟親請求,說起訴前兩個月內都是自己撫養子女,要求男方支付這兩個月的子女撫養費。我有點惱火,問有新的訴訟請求為什么不提前說而是要當庭提出?原告回到說她的律師告訴她的,說當庭提就行。我聽罷更有點惱火,哪個律師會告訴當事人有新的訴訟請求不用提前提出而是當庭提出?你的律師呢?
對,第三個細節就是,原告所說律師,沒有出庭。
原告信誓旦旦的說她的律師就是這么告訴她的。我問你的律師呢?原告說沒來,我說為什么沒來?原告說對方說不用出庭。
按說律師不出庭的情況不是沒有,但是非常罕見,時不時就會遇到有律師打電話給助理說“撞庭”了希望能調整開庭時間,助理有時會說案情不復雜當事人本人來就可以,但是律師一般都會堅持要求變更開庭時間,有律師而沒有參加庭審,當事人不放心,律師也不放心。
回到本案,我又翻了翻卷,根本就沒有原告的委托材料。我問原告,你的律師沒出庭也就罷了,怎么連委托書都沒有?原告回想了一會,但是也說不明白其中的原由。
我向原告解釋,你要求降低子女撫養費和你要求孩子的父親補償你子女撫養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放在一個訴訟里,原告聽罷就撤回了新的訴訟請求。
庭審結束后,我特意給原告打了電話,問她委托代理人的情況,原告說也簽合同了,對方幫著寫了訴狀,但是合同約定不出庭,我聽罷猜了個七七八八,又問原告,你付了多少錢的“律師費”?原告說付了1000元。
原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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