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委的談話、詢問、訊問,不可能溫良恭儉讓,有一定強度壓迫感在所難免。對于涉嫌職務犯罪的調查人員來說,通過水刑電刑毆打等方法刑訊逼供的可能性并不大。對于職務犯罪的調查來說,對辦案零事故的追求,可以比肩建筑工地追求安全生產。寧愿不辦案,也不能惹麻煩。職務犯罪的嫌疑人一般都年紀不小,也往往有各類慢性病,身體往往又不好,所以職務犯罪涉嫌犯罪的案件中,不規范的審訊主要涉及的就是騙供和威脅。
一、辯護策略的選擇
- 1.遭受到了非常規審訊,供述陳述了真實情況的,宜“不折騰”
涉嫌職務犯罪的老板也好、領導也好,受到壓迫感很強的的審訊,但說出來的都是真話,即便是被打罵了、威脅了,這樣的筆錄雖然在法律層面可以主張申請排除非法證據,但結果都是無法作為非法證據排除。既然現實是無法排除,把不可能的方法作為辯護方向,辯護效果就會乏善可陳。
在移送之前,往往案件已經過了當地的黨委會;反腐敗協調小組的存在,也意味著職務犯罪案件最終任何與監委不一致的認定,必須得到監委的首肯。監委作為政治機關,是不可能有證據證明是事實,只因為存在哄騙、脅迫,就認為這些證據要被以非法證據排除的。在這種情況下,就會陷入辯護人向法院講“沉默權”,監委向法院講對黨絕對忠誠的狀態。
站在政治機關的立場看問題,對黨忠誠,是絕對忠誠。訊問人員原本就是代表組織同領導干部談話,原本領導干部的一切權力都來自黨的任命,絕對忠誠就意味著一來到留置點,就必須自首坦白。之所以會出現不規范審訊,也是其對抗組織在先,調查人員僅是采取手段讓其忠誠。實事求是的供述,折騰排非,有可能激起辦案機關在量刑等方面的“反制”,有得不償失的風險。
所以,筆者并不建議在職務犯罪辯護中,對于沒有違背真相作出虛假供述或者陳述的情況下,去申請排非。最好的策略是不折騰。所謂的不折騰,就是不去申請非法證據排除,但如果定性有問題,還是可以主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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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遭受非常規審訊,作出了虛假供述陳述,積極還原真相
如果確實因遭到了非常規的審訊,作出了虛假供述,辯護不僅僅是通過訴訟尋求罪輕無罪的良好判決結果,更需要解決當事人的心理問題。
沒有送錢被編造送錢、沒有干過的事情被捏了包子,當事人原本就有很強的情感宣發要求,會認為自己是被迫害、被栽贓的那個,具有強烈地辯冤白謗情感訴求。有些當事人甚至已經到了整日唉聲嘆氣、喪失了往日的風范,進入了一種類似病態的狀態。
無論是滿足當事人的心理撫慰,還是立足有效辯護,不能僅僅是用翻供來解決問題。用口供是推翻不了口供的。沒有任何旁證來輔助證明自己的說法,對于辯護效果來說,是毫無意義的。這樣的翻供,實際效果來看,甚至不如不翻供。
一是需要辯護人根據當事人雙方陳述的細節,找案外的客觀證據來印證陳述的虛假性。例如,行受賄雙方稱,是在一個酒店發生了行受賄,但通過查證發現當時兩人交往那段時間,該酒店還沒有開業。又如,國有企業領導異地出差,稱在出差期間發生了行受賄,那么可以找老板一方的行程記錄,如果對不上,肯定是捏造的。再如,錢款來源的虛假問題。還如,挪用公款案件,領導一方筆錄稱整個借款過程沒有經過集體決策,但是辯護人能夠拿出簽約當天的新聞報道,他們全體班子成員都坐在會場,都在慶祝,都表態說這次投資是好的合作,怎么就是領導個人決策?這樣的旁證才能讓所謂的“翻供”有意義,哪怕不是最終無罪,也會量刑大幅從寬。
二是立足在案證據尋找問題。專案組就是個臨時搭建的草臺班子,人員混雜,素質參差,尤其是組卷的人,往往是最外圍、沒辦過多少案件的打雜人員。一定要好好閱卷,尤其是在案手寫的《自書材料》,也可以找到一些眉目。例如,筆者在辦理的一起職務犯罪案件中,一個行賄人的自述材料寫著他當時因為腰椎間囊腫被調查人員如何虐待,以至于不得不配合的過程。
三是調取同錄。很多遭遇非常規審訊的當事人,見到辯護人第一件事,就是要求辯護人調取同錄查看。雖然《監察法》及《監察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訊問及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同步錄音錄像,“留存備查”,依法辦理法、檢兩家提出的同步錄音錄像及調查人員出庭。但實踐中,職務犯罪案件辯護人申請調取同步錄音錄像常有,能夠切實申請調取的同步錄音錄像不常有,甚至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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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紀檢監察》雜志2023年第24期發文《如何理解把握監察法實施條例對同步錄音錄像自查的相關規定 把握自查重點提高案件質量》提出“對于司法機關需要調取的同錄資料,案件審理部門作為對接部門應審查相關資料是否符合調取條件。一般要求調取申請所依據的問題線索具有一定的可查性,當事人提出的申請需要一并提供相應的線索和材料。調取的內容一般不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其他犯罪線索以及調查內部信息。確有必要提供的應經過嚴格審批,實行有條件調取查看或者法庭播放。如不宜在法庭上播放的,應建議在審判人員、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范圍內進行播放、質證。”
從這篇文章我們可以了解到,調取同錄,并不是法院或者檢察院依職權溝通就可以,并不是當事人及其辯護人一句話、一紙申請就能解決,辯護人必須能夠拿出相應的線索和材料,能夠證明供述不實、筆錄是脅迫或者體罰所致。也就是說,必須有足夠的類似于刑訴法上規定的啟動排除非法證據的線索。
二、面對審訊,堅持實事求是
筆者并不認為存在一種應對職務犯罪審訊的技巧。審訊,不是刑訊,真正的審訊是利用自己手上已知的信息,去試探和誆騙對象說出更多的東西。
1.對于領導干部一方而言,審訊面臨的考量
或許有人說,保持沉默,什么也不說不就行了?職務犯罪,尤其是高級別的領導,在留置之前,是有一個漫長的初核階段。職級越高,收獲越多的是越強勁的政敵。舉報信的多少往往和職級成正比。家人不是同案犯就是涉嫌洗錢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贓物類犯罪。而且,監委關于不動家人的承諾,也算是一種政治規矩,一直踐行良好。舉報信的多少與質量,初核挖了多深多真,這些都是客觀的。面對利弊得失的考量,領導一方面對審訊幾乎是動彈不得、甚至無力招架的。并不存在什么好的策略或者技巧可以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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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于老板或者其他領導下屬來說,審訊更應實事求是
對于與領導干部交好的老板等人來說,不能為了配合捏造事實應該是一條基本有效的留置“生存策略”。和老板以及下屬對接的談話人員,往往是借調人員、外圍人員、專案組底層人員,不具備決策權,其所說的“說了就沒事”并非領導已經提前同意。案結事了,移送司法前,往往會召開書記辦公會或者常委會,由領導決策是否移送,有決策權的領導,往往并不知道相關事實系捏造。如果為了配合,歪曲事實,捏造真相,把數額累加到了上百萬、甚至千萬,被移送的可能性極大。種苦果,終自嘗。
相較而言,堅持不說謊的底線是艱難的;配合捏造、胡說八道是很容易的,一切都會在輕松氛圍中愉快進行。相較肉體痛苦而言,對不說謊的堅持往往是精神層面的痛苦更難以名狀。靈魂需要在這個過程中經歷類似于藏傳佛教經典《西藏度亡經》這本書中描述靈魂死后49天中陰得度期間,經歷一種接近于全身被重物碾碎的精神痛苦。尤其是一對一送款等情況,只要老板堅持住,大概率最終捏造事實不會成果。編造大額行賄,沒有老板的配合,錢款來源這點就無法解決,更何談請托事由、錢款來源、包裝等。故面對極大強度審訊力度,老板堅守實事求是的底線,是自渡渡人的不二之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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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過教育的標志是,能夠在不接受一種思想的情況下欣賞它
作者:丁慧敏律師,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清華大學刑法學博士,廈門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畢業論文評審專家、課外指導老師,天津師范大學法學院刑事風險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員。曾在某省監委案件審理室工作,擔任過幾十起廳局級領導案件審理負責人、反腐敗協調小組聯絡人,對于職務犯罪詢問訊問實踐有一手的實踐經驗。執業以來曾代理過十余起職務犯罪案件,數起案件取得了遠低于量刑建議判處、涉案款物依法返還等辯護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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