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何計算吸收資金數額?
1.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案件中吸收的金額直接影響量刑和退賠金額。
2. 業務主管和業務員對自己吸收資金數額是否有清晰認識會有不同案件結果,刑事辯護要重點關注數額因素,重點審查司法會計鑒定中認定的數額。
3. 在偵查階段或審查起訴之初,還沒司法會計鑒定前計算犯罪數額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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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吸收金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可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要區分已歸還數額。
- 兩種金額不用計算在涉案數額里,要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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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身及近親屬所投資的資金金額,但有三種例外:向親友或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過程中,明知其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納為單位內部人員并向其吸收資金的;向社會公開宣傳同時向不特定對象、親友或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實踐中想不計入犯罪金額需做準備工作證明。
- 記錄在當事人名下但未實際參與吸收且從未收取任何形式好處的資金要刨除。
- 投資人在每期投資結束后利用投資賬戶中的資金進行反復投資的金額應累計計算,雖計入數額但要單獨區分,可爭取量刑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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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康達律所王科棟律師,專注于金融犯罪的刑事辯護,計算不清可私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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