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 《人工智能相關發明專利申請指引(征求意見稿)》,美國專利商標局在今年7月份也發布了人工智能相關專利的指南,并公布了三個新的案例。中國兩國相繼不到半年都發布了人工智能相關專利申請的指南,也說明這個領域的申請異常活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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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美兩國的指南來看,大家的目的都是希望促進本國的人工智能產業的發展,讓這方面的創新更容易獲得保護,提高企業在這一領域的創新積極性。2019年美國更新人工智能相關專利申請的指南之后,人工智能領域的專利申請因為客體原因被駁回減少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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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人工智能相關發明專利申請指引(征求意見稿)》主要提到發明人資格、客體、創造性、充分公開幾個問題。美國專利商標局的人工智能相關專利申請的指南主要提到客體和人工智能輔助發明的問題。美國的指南雖然沒有提及創造性和充分公開的問題,但是客體的判斷中含有一部分創造性相關的內容,即在步驟2A中分成兩個分支,當權利要求中引用了“抽象的概念、自然法則、自然現象”的司法例外時,不是直接進入到步驟2B,而是進入到步驟2A的第二個分支,第二個分支中判斷權利要求在引用了司法例外之后,是否還有附加的因素,附加的因素將司法整合到實際應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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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步驟2A的第二個分支的情況下,權利要求引用了司法例外之后,就要進入步驟2B,要判斷權利要求是否具有附加因素足以明顯超過司法例外,這一點實際上就是含有初步的創造性的判斷,即附加的因素帶來創造性的貢獻。
在步驟分成兩個分支的情況下,第二分支是判斷附加因素是否將司法例外整合到實際應用中。這其中有一部分的判斷是和步驟2B有重疊的,但是要比直接進入步驟2B進行評估要寬松,在步驟2A的第二分支中判斷附加因素是否無關緊要的額外手段(insignificant extra-solution activity)或者僅僅是應用司法例外的指示。如果是這兩種情況,比如只是在權利要求中到“接收信息”、“發送信息”,這就是典型的無關緊要的額外手段,不會因為這些內容讓含有算法特征的權利要求符合客體標準。僅僅是應用司法例外的指示主要指在權利要求中寫一些套話,比如“用訓練的神經網絡去處理”這些指令性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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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步驟2A的第二分支中,當權利要求反映了對計算機功能的改進或者其他技術領域的改進,這時候就相當于將司法例外整合到實際應用了。所以步驟2A的第二分支是隱含創造性的初步判斷的。但是步驟2A的創造性的判斷要比步驟2B要寬松,步驟2B是要明確排除公知、常規的、管用的手段,步驟2A的第二分支是排除掉無關緊要的額外手段或應用例外的指令或指示。二者有明顯區別,也正是這個區別讓進入美國的人工智能申請因為客體被駁回的減少了很多。
中國的人工智能相關發明申請的指引描述克服客體的問題是要比美國相對容易的,主要三種情形,
情形一: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處理的是技術領域中具有確切 技術含義的數據; 情形二: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與計算機系統的內部結構存在特定技術關聯; 情形三: 基于人工智能算法挖掘具體應用領域的大數據中符 合自然規律的內在關聯關系。
這三種情形基本上概括了大多數AI算法相關的專利申請,情形一主要是算法在產業中的應用,例如利用算法進行圖像處理、語音處理等;情形二主要是模型本身或訓練方法,很多大廠申請了大量相關的專利。情形三中主要是一些AI算法在一些領域的具體應用,通過算法特征改進這一領域,產生有益的技術效果。(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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