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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1月13日中午,一廣東IP網友投訴稱,茂名市沙院鎮一黑色皮卡車停靠路旁,一男子下車未付錢拿走店門前的一盒商品,然后駕車離去。視頻發布后引發網友關注。1月14日中午,沙院鎮政府綜合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回電表示,涉事男子系他們單位正式在編工作人員,事發當日,執法人員系督促商戶不要出店經營,但以前警告多次都沒用,所以拿走商戶的東西“嚇唬嚇唬”,“他的執法行為造成了群眾的誤會,已經批評教育了,要求他一定跟人家好好解釋,賠禮道歉。”(1月14日極目新聞)
眾所周知,強拿他人財物是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執法人員豈能知法違法?涉事人員并非“臨時工”,而是執法部門正式在編工作人員,真是咄咄怪事。
《中國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如果侵占行為嚴重,構成了犯罪,那么將會受到刑事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還的行為。對于侵占罪,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作為正式在編的執法人員,不可能不懂法,不可能不知道強拿他人財物是絕對不允許的,但他不僅這樣做,而且還不止一次。
視頻發布者質疑道,隨便白拿百姓財產,下車就搶,過去要求還回來還不給,“一盒餅干還買不起,已經不是第一次了。”“這人聽說負責市場及周邊管理,不讓人亂擺攤,我們家是臨街店鋪,屬于私人店,沒管理費。”“兩年了,他經常拿商戶的東西。一盒禮盒雖不貴重,但身為管理人員,讓人惱火。”網友說。
如果上述情況屬實,那么,涉事執法人員強拿商戶財物已經“習慣成自然”,并非初犯,而是“慣犯”。對于這種公然、經常的違法行為,涉事單位究竟是從不知情還是姑息縱容?
從涉事部門工作人員的回應看,他們并不覺得這是多么嚴重的事情,拿走商戶的東西只是“嚇唬嚇唬”而已。所謂“他的執法行為造成了群眾的誤會”,就是把強拿群眾財物當作“執法行為”“誤會”,只需要“批評教育”。
由此可見,無論是涉事執法人員還是其所在的執法部門,都不認為這是原則性的錯誤,更不是違法行為。倘若連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都不懂法,不守法,那么,法律的尊嚴何在?群眾的利益如何維護?
把“白拿”說成“嚇唬”,真是“臉都不要了”。只有嚴肅追究涉事人員責任,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群眾利益。(文/李蓬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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