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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男方家庭困難,彩禮酌情返還45.6%
原告翟X佳與被告李X革經人介紹認識,2020年11月4日登記結婚,均為再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常因生活瑣事爭執,已分居生活約十個月。
原告主張因性格不合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被告同意離婚并提出反訴,稱婚前按習俗給付原告彩禮款致其生活困難,要求原告返還20萬元。原告稱接受彩禮款 131400元,有證人證言佐證。被告堅稱給付原告25萬元彩禮。
法院觀點:原、被告婚姻基礎一般,共同生活中未建立夫妻感情已分居,被告同意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被告舉證不足以證明給付250000 元彩禮,原告證人證言等證據充分證明其接受131400元彩禮。被告家庭經濟困難,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其要求原告返還彩禮款的請求合理,因已共同生活約十個月,應酌情扣減,判決原告翟X佳酌情返還被告李X革彩禮款60000 元。
【案例二】婚后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但給付彩禮未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無需返還彩禮
張某與鐘某2020年5月相識,5月21日張某付鐘某彩禮66000元,雙方于6月18 日登記結婚,婚后同居生活但常吵鬧,9月中旬雙方再次爭吵后分居。
后張某起訴離婚并請求返還彩禮,張某稱雙方相識時間短未建感情,且給付彩禮致自身生活困難。鐘某稱雙方婚后共同生活三個月,自己未不參加工作且不同意返還彩禮。
法院觀點:男女一方提出離婚,夫妻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應準許。本案雙方均同意離婚,夫妻感情已破裂。對于彩禮返還,原則上以締結婚姻關系為判斷標準,已結婚彩禮一般不予返還。“生活困難”應指絕對困難,即靠自身力量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本案中,張某與鐘某已登記結婚且婚后共同生活,張某有住房和車輛,給付彩禮未致其生活絕對困難,也未提交證據證明因彩禮致生活困難,故對其返還彩禮主張不予支持。
【案例三】婚后共同生活超過1年且彩禮已消耗,無需返還彩禮及三金首飾
2019 年 4 月,原告潘某與被告王某相識,雙于2020年9月9日登記結婚,婚后未育子女。
2022 年 3、4 月,雙方分居,后原告于2022 年 10 月 22 日提起離婚訴訟。被告提出反訴,要求原告返還彩禮及三金首飾。
原告稱雙方感情基礎差、婚后被告欺騙且無夫妻生活,彩禮102000 元用于辦酒席等已消耗,三金首飾不同意返還;被告稱彩禮系152000元,堅持要求返還部分彩禮及三金首飾。
法院觀點:現金彩禮金額因被告未舉證,應承擔不利后果,故以原告自認102000元為準。被告長期欺騙原告致離婚,過錯方為被告,且現金彩禮已消耗,被告要求返還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三金首飾系被告按婚俗贈與原告,被告要求返還亦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煦濱婚姻家事團隊律師評析】
1.三金的返還問題
實戰經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三金若屬于當地習俗中的“彩禮”,則可能需返還。但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認為三金是贈與性質,或已轉化為個人專用物品,一般不予返還。
若三金明確為彩禮且未消耗或滅失,可能需返還實物;若已消耗或無法返還,可能需折價補償。但如果女方無過錯且共同生活超過一年,法院傾向于判決不返還。
2.彩禮的返還比例
實戰經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雙方已登記結婚并共同生活,原則上不支持返還彩禮,但若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如幾個月)、彩禮數額過高(如50萬元),法院可綜合以下因素判定返還比例:
①共同生活時長:若未生育子女或共同財產較少,一年以內可能被認定為“共同生活時間較短”。
②彩禮實際使用情況:若彩禮用于共同生活(如購置家具、日常開銷),則返還比例會降低。
③當地經濟水平:需結合男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判斷50萬元彩禮是否過高。若男方家庭經濟困難,返還比例可能提高。
④雙方過錯:若女方無過錯或男方有重大過錯,可主張不返還或少返還。
3.實務處理建議
①舉證重點:
對男方來講,需要證明彩禮導致其家庭經濟困難,或共同生活時間短、未共同生育等事實。
對女方來講,需要證明彩禮已用于共同生活(如轉賬記錄、共同消費憑證),或強調自身無過錯、當地經濟水平較高等。
②協商優先:若雙方能協議離婚,可協商降低返還比例,避免訴訟成本。
③訴訟策略:若進入訴訟,女方應主張“共同生活一年已形成穩定婚姻關系 ”,并引用《民法典》第 1087 條(照顧女方權益)和第 1091 條(無過錯方權利)。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 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 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 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一方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財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 法院應予支持。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 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 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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