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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王佳佳法官被害失去生命,再次引發對法官職業安全的思考和討論。案發后,最高法發聲,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王佳佳法官依法辦案慘遭殺害情況的通報》。令人意外的是,網絡上竟然出現了敵意、仇視逝者和法官群體的言論。本案事實,固然需要公安機關偵查為準。但無論如何,一個鮮活生命的逝去,無疑令人悲痛。
因為判決和訴請相差9000多元,一位法官因此殞命,一位嫌疑人極可能面臨死刑立即執行。這值得全體司法人員反思,如何避免這種極端情況的發生?如何減少發生在自己身上的可能?筆者認為有以下幾點值得我們深思:
一、司法人員必須意識到,你辦的不是案件,而是別人的人生,更是自己的人生。
小到鄰里糾紛,大到故意殺人,任何一個案件,都有可能或多或少改變一個人的人生軌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其實案無大小,故意殺人罪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因鄰居安裝攝像頭被侵犯的隱私權,均應當受到重視。小案不能公正處理,也有升級成大要案的可能。司法人員每次訊問、每次批捕、每次敲法錘,都是一次權力的行使,均表現為對當事人權益的一次評價甚至處分。這樣的關系,要求有權一方的司法人員,務必審慎使用手中的權力,務必意識到自己辦的不僅僅是一生中可能成千上萬個案件之一而已,而是他人的人生。權力如果使用不當,就會產生反噬的效果,輕則處分、免職,影響職業生涯,重則瀆職、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等,失去公職、人身自由。還有更重的,并不來自組織和刑法的評價,而是權益受損的當事人。這樣來看,辦案辦的不僅僅是別人的人生,更是自己的人生。依法辦案,保障當事人權利,也能更好保護自己的職業安全和人身安全。
可惜經常有辦案人員意識不到這一點。河南一起刑事案件,筆者自同案辯護人處了解到,當事人反饋公安訊問時稱“你出來的時候,就是你小孩進去的時候。”拿別人的妻小相威脅,這樣的做法還是在為公家辦案嗎?這樣的威脅,哪個有家庭的男性能接受?辦案依法辦即可,不能公權私用,辦成私人矛盾,否則惡果自擔。
二、搞清楚自己的權力來源,放下傲慢和偏見,認真對待他人權利。
筆者辦理的一些案件中,有些是上級交辦給辦案單位的,辦案人員也會明確告知。但這其中,筆者聽到的是權比法大、無可奈何等幾層意思。司法人員應當明白自己的權力本源,應當清楚向誰負責,應當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辦案,不唯上、不唯權,只唯實。比如一些涉黑案件,其實多年前早有不涉黑的定性,而且這種定性查下來不是保護傘作出的。后面因各種原因,再次被拿出來炒冷飯,上級單位定性涉黑并交給下級單位辦理。同樣的事,完全相反的結論,辦案人員應當根據自己的一線經驗依法辦理,而非按照上級指定方向辦理。因為今天給你下指令要辦成鐵案的人,明天就可能從會場上被帶走留置。
相信很多律師在辦案中會感受到司法人員的傲慢,比如一起刑事案件審查批捕期間,筆者向檢察官闡明當事人曾因高血壓被看守所拒收且目前不宜羈押,檢察官表示看守所可以保障當事人的健康。很幸運當事人沒有發生意外,不幸的是同案另一位當事人,健健康康進看守所,卻因為急性感染險些喪命。刑事案件中,如果辯護人提出了合理的不羈押理由,司法人員應當放下自己的傲慢和偏見,認真對待,不能草率決定。辦案不是要命,把沒有暴力因素的嫌疑人取保更不會要命。司法機關的權威和體面,并不來自威嚴的場所、晦澀的表達、不可測的結果和強大的權力,而是實事求是,認真對待當事人權利,公正司法。
三、如果公正和效率不能兼顧,那寧愿選擇公正。
公正和效率要兼顧,因為公正是底線,而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印象中,武漢某法院有一則報道,稱某位法官在2022年審結了3000多起案件,而且不是批量案件湊數,其中有2000多件是個案。如果365天全年無休,即便排除助理、書記員的因素,這位法官每天的工作量也是遠超每個工作日審結一個案件的全國平均數。這樣的超人法官,效率上肯定超標準達成了要求,但每個案件能否得到了公正處理,不得不讓人懷疑。
對于以上疑問,有人稱快慢都被質疑,那就放著慢慢處理,看你律師給當事人怎么交代。其實,但凡不是那種滿口承諾“十天辦完離婚”的律師,案件周期上律師沒這么大壓力,當事人也清楚程序由法院最終決定。須知,快并非當事人首要訴求,公正的處理結果才是。很多案件,當事人和律師都花了大量精力,做了非常精細的工作,所以更多擔心的是,法官沒時間看就判了。筆者代理的一起名譽權糾紛,和當事人認真做了充分準備,結果一審判決出來,判決結果超出對方訴請。這份判決的多處錯誤,不可能系筆誤,當事人經過比對發現,極可能是照抄了另一份判決。最終,雖然一審法官向當事人電話致歉,但當事人明顯感受到本案審理上的敷衍,大失所望。案多人少是個現實且長期的矛盾,如果不能兼顧,那應當更多傾向保質而非保量,認真辦案,提高辦案質量才是正途。
四、堵不如疏,疏不如引,要暢通當事人的溝通渠道并切實解決問題。
筆者辦理的很多針對辦案機關或辦案人員違法辦案的控告代理案件中,經常遇到接待人員的不解。因為當事人及家屬經常沒辦法找到某個辦案單位具體的執法監督負責人員,最終都被引導至信訪窗口。律師在反映情況時,也會遇到這種情況,明明是控告,要求法律監督,卻被認為是信訪并按照信訪流程處理。接待人員不解的是,律師應該不能代理,這種認識主要存在地市級以下單位,省級單位則少見。
在東北某省的一起涉黑案件控告代理中,筆者就多次遇到接待人員“律師代理這種業務違規”的說法,問其依據,答不上來,其實這都是長期“堵”的思路在作怪。在一些矛盾中,律師可以起到釋法的作用,溝通多數有理有據,可以一定程度減少極端惡性事件發生的可能。辦案單位排斥律師,拒絕和律師溝通,其結果是辦案人員被迫直面當事人及家屬。如果不能暢通溝通渠道并切實解決問題,皮球踢來踢去,程序一直空轉,矛盾不一定隨時間消逝,反而可能來個大爆發。
還有些辦案人員習慣逼著律師刪帖。對于正常辦案活動,如果不是所有的常規途徑失靈,筆者相信沒有律師愿意冒風險發帖,畢竟什么都不發才最安全。帖子好刪,但刪了不代表問題也沒了,問題如果影響案件公正審理,那就有可能當事人自己解決問題。
五、不要把法律作為糊弄當事人的工具,當事人欠缺法律知識,但不缺樸素的正義觀,司法活動不能違背國法、天理、人情。
部分司法人員,自以為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識和辦案經驗,就可以輕松應對法律知識空白的當事人。比如,筆者代理的一起民間借貸型詐騙控告案,被害人稱自己去派出所跑了十多趟,被各種理由勸退,連張報案回執都沒拿到。理由諸如,“這個不是刑事案件,應該去法院起訴”“這個案件不是刑偵管”“我們來主持調解一下”。甚至派出所所長稱以自己20余年辦案經驗判斷,不屬于刑事犯罪。但筆者介入后,經過充分研究和準備,一次報案即成功立案,目前已經到法院階段。
法律的專業性較強,當事人多數欠缺這方面知識和經驗,但如果是一個正常人,他基于樸素正義觀所作出的判斷和評價,大體和法律評價的結果是一致的。司法人員大可以憑借知識經驗優勢,編織一個法律的籠子,每次都只用一兩句話把人打發走,反復消磨當事人的時間、精力和意志力。一次兩次,當事人覺得你有一定道理,三次五次,他就會發現你給出的結論甚至和常識不符。司法活動不能與國法、天理、人情相違背,如果違背,當事人不需要律師的專業幫助同樣能發現真相,發現被不公正對待。
生命只有一次,給王佳佳法官追加再多榮譽,也只能寬慰生者。把“黨某某”槍斃一百次,也不足以遏制未來針對司法人員可能發生的惡性事件。隨著公民意識的覺醒,司法人員千萬不能低估公民追求公正的決心,更不能任性認為“我有100種方法刑事你”就可以高枕無憂。審慎使用公權力,認真對待當事人權利,實事求是,公正司法,“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才能最大限度減少司法人員被害風險。(內容來源:微信公眾號@刑辯張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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