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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制、酬金制、包干制,哪招能治物業病?
一、包干制
包干制其實就是:你的錢,我保管、我使用,我答應給你服務并給你服務好,你要相信我。我賺多賺少,和業主沒有關系,我花多花少也和業主沒關系。我拿錢去包養大爺(上市物企高管年薪幾百萬),也和業主沒關系。
包干制,好比會員制理發店,充值給我就好, 我承諾給你常年理發。誰知道,兩個月后,理發店關門跑路了!包干制也好比,糧食讓老鼠看管,還要相信這老鼠不吃糧食。所以,不少小區的業主,察覺到異常,發現糧倉顆粒無收了,甚至倒欠物業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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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收益沒了就沒了,反正不進業主口袋,可是很多業主覺得心里苦呀,年年支出物業費,也沒見落個好。物業是爺,也忍了;物業合同各種承諾沒有做到位,怨聲載道,難忍也只好忍;但是房屋設施設備還日漸破敗,各種安全隱患高發,這讓業主徹底崩潰了。所以,網絡上,詬病住宅物業的聲浪,此起彼伏,在很多業主心中,住宅物業快成了過街老鼠。包干制物業的春天,徹底沒了,很多物業感到陣陣寒流來襲了。
也不知道包干制為啥,這樣考慮,為什么這樣篤定,覺得物業費和公共收益讓前期物業攥著不會出事。莫非因為前期物業,多數是開發商的親兒子,所以才會有如此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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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往三四十年,包干制大行其道,必然有更多原因。對開發商來說,物業行業可以充當替罪羊、出氣筒、黑白雙手套等等作用,客觀上解決了開發商不想認真負責做好售后、做好質保的問題,也緩沖了質量矛盾引起的直接沖擊,甚至部分開發商還可以當物業是資金活水來源(資金周轉不良時,物業妥妥的可當臨時現金奶牛)。
過往三四十年,物業行業,當然也為街道社區充當了好助手和好抓手,部分解決了小區衛生和治安等等問題......或許,也是社區居委會的運轉資金來源之一,居委會部分經費,可以來源于所轄服務區的企業贊助,反正居委會組織法好像真有這條,現實是否有,沒有考證過。我只是奇怪,若有,一般會什么企業最有動力去贊助支持居委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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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酬金制
酬金制也就是物業每筆錢開支,由業主通過業委會來審批,實報實銷,只賺固定的利潤,如只賺10%,其余錢必須投入小區或留在賬上不能亂花。從原理上,酬金制是非常好的制度,若能真正實施到位,的確能解決住宅物業的問題。
但是,酬金制有個難點,就是絕大多數小區,沒有能運行好酬金制的配套人馬。需要業主抽出不少精力管錢、管工程、管支出,而且還要非常精明,關鍵還要基本上等于免費干。所以真正把酬金制運行好的小區,真的寥寥無幾。
所以,如何真正讓酬金制落地,是需要高度重視的問題。這真是一道治病良藥,但是很苦口,開發商和住宅物業肯定是一百個不喜歡(因為物業只能吃簡餐了、地產也沒了抽血機了),社區街道也可能五十個不喜歡(原因省略);住宅業主可以深愛之,但是也難有精力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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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托制
信義制、信用制、信托制的理論基礎,其實基本接近,道理也不復雜。都是參考信托基金的信任為錨理念,而設計的運作方式。即設想將物業費,變成信托資產,讓其在業主共同監管的陽光下運行。讓物業各種開支都適時透明,及時展現在業主的眼中、手機中,每筆賬理論上業主都可以質疑。
聽起來,這個也挺美好。但是,好像也值得細細推敲。就怕一些信托制、信義制等,新瓶裝舊酒!
因為現在多數信托制(信義制等),物業費還是繳納到物業開立的賬戶上的,保管權依然屬于物業,支取權依然屬于物業,真正放專業信托機構賬戶上的極少。無非每筆錢進出可以查看而已。當然,這也是較大的進步,所有進出能看一看,總比看不到強,或多或少能讓業主心里舒服點,有了點當家的樣子了!
但是,包干制就沒有公示制度嗎,理論上也有,無非物業哪個角落張貼一紙頭就好。業主能看到、還是沒看到,都不重要,重要的是物業拍照留證了,社區和街道及物管科,覺得公示了就好。
如果信托制,就只是物業的每筆財務進出,能公示在手機APP上,保證想看到就能看到了,那應該還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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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信托制,就是公告欄變手機公告欄而已,是個關鍵點。每筆收入、每筆開支是否真正合理,是否真正屬實,也不能就能說是完全可信的。一樣需要解決信任問題,即每筆錢(看到的數字)的屬實性和科學性的問題。驗真問題是難點,和酬金制把關難,屬于同一個問題。
股市就是一個例子,雖然每家上市公司年報、季報都公開了,但還是不能避免虛假財務報告,還是可能有挪用侵占資金現象,所以依然少不了對上市公司的行為監管。
信托制要徹底贏得信任,也要設計一套監管制度。以往所見即所得,有圖即真相,但是AI時代告訴我們,所見不一定所得,有圖未必就真相。
信托制運行若干年后,信托制下的小區如何了,業主居住幸福度如何了,也都需要時間去檢驗。
所以也無需神話信用制、信托制、信義制。其實信托雷也不少,過往多少信托機構,在雷聲中轟然倒下,應該不少人依然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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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回歸本質
草根談:其實解決住宅物業問題,或許真沒那么復雜。問題不在用什么制,或許以下三點,應該可以讓住宅物業的詬病基本痊愈,就看敢不敢干和愿不愿干而已。
參考非住宅物業,基本沒病原理,得出的結論:
1、讓業主真正當家做主,讓成立業委會像成立居委會一樣簡單容易;各方不能無端干預,頂多頂多幫助一下。最好能允許業主大會或業委會能成為實體法人組織,以便能帶薪聘用專職人員管理物業。
2、讓住宅物業真正市場化,讓甲乙方能對等談判簽約。無法續聘,新聘物業到位后,落聘物業必須無條件物業離場。讓物業費真正掌握在業主方,預付費模式,改為每月或每季度一考核一支付模式。
真正市場化的消費行業或服務行業,哪個不是先見物品或先做服務,然后消費者再支付或者同時支付呢?要不就像教育事業那樣,先收費也可以,但是物業就不能是市場化為主,應納入公用事業性質管理了。
3、讓前期物業制度消失。過渡期間,售房后就允許成立臨時業委會,以便把關公共資產和公共收益;或者正式業委會前,職能部門必對保全小區資金資產做好真正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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