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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路時兩人“碰撞”
引發的輿情碰撞
“青島行人相撞案”
政新
微評
2025年5月,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通過官方公眾號、青島電視臺《法治青島》欄目等渠道發布“兩行人相撞案”普法案例,將真實調解案件改編為典型案例進行普法宣傳。案件核心情節為:行人劉某在人行道行走時突然轉身,與后方王某相撞致劉某十級傷殘,法院調解王某賠償7萬元。
此案例經多家媒體轉載后引發廣泛關注。網民爭議焦點集中于“行人是否需要保持安全距離”及“法官定責是否合理”。部分網民認為,王某作為正常行走的行人,難以預見劉某突然轉身,判決其擔責有違常理;另有觀點認為,普法案例中“未保持安全距離”的表述缺乏法律依據,易引發誤解,部分網民則抓住“保持安全距離”這一梗,制作了“提示照片”等內容,對此進行調侃,提升了輿情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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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網民在社交媒體制作的“安全提示”圖片
2025年5月10日,李滄區人民法院通過央視《法治在線》欄目回應爭議,承認普法案例存在事實表述不當問題,也著重說明,在實際案件中,原告為59歲女性,被告為29歲女性,普法案例中“劉某”“王某”的性別及行為描述被簡化。在具體的事故經過中,原告在行走中放慢腳步接電話,后停下緩慢轉身站定,被告從后方快步前行且未注意前方,導致相撞。因此,法院調解認定原告“突然轉身”存在主要過錯,被告“未注意前方”存在次要過錯,雙方達成7萬元賠償協議。在法院同時公布現場監控視頻,證明原告并非“突然轉身往回走”,而是“緩慢轉身站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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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起是普法案例宣傳引發的輿情,不討論具體的法律認定問題,單聊聊輿情的形成原因,其實也是多重因素“碰撞”的結果。
一是真實情況、宣傳內容、網傳內容間的矛盾碰撞。此事件從案發到宣傳,從形成傳播引發爭議,再到尋求央媒幫助解釋說明,實際上跨越了兩年時間,信息差與時間差相伴。
此案發生時間是在2023年5月19日,原告為女性,碰撞事故發生時59歲,被告也是一名女性,事發時29歲。事發當時,原告在道路上行走,其間放慢腳步接電話,后停下緩慢轉身站住,被告當時從后面左右張望快步前行,并未注意前方情況,將原告撞倒,導致原告右股骨脛創傷性骨折。后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對此案宣傳,最早是2024年10月31日,青島市李滄區人民法院在其網站,工作動態欄目中,發布的一篇宣傳文稿,題目為《李滄法院:走路時二人相撞,責任如何承擔?》,文中稱“某日,甲與乙在李滄區某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甲在前行走時接聽電話,期間突然轉身往回走,后面正常行走的乙沒有來得及躲閃,二人相撞,甲當場倒地,后經檢查右股骨脛創傷性骨折。二人就賠償數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甲訴至法院。法官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情緒安撫,并調取了當天的小區門口的監控記錄,從情理及法理兩方面給雙方進行分析解釋,告知雙方都有責任,甲雖受傷,但在前方無突發情況的狀態的下突然轉身向回走,對于事故的發生存在較大過錯;乙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系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經多次電話及當面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乙賠償甲70000元,雙方對該結果都表示滿意,該案圓滿化解。”從原始宣傳稿中看,甲是無突發情況狀態下突然轉身往回走,乙是正常行走避讓不及,二人發生碰撞,甲具有較大過錯,乙則是次要原因。這一宣傳稿中,缺少了如雙方性別、通行環境、相隨距離、碰撞后有無幫助施救等情形,屬于原始信息不充分的報道。
此事引發關注,則是近日在青島電視臺《法治青島》欄目播出的該則案例介紹。節目中,法官稱劉某和王某在人行道上一前一后同向而行,劉某在前面邊走邊接電話,其間突然轉身往回走,與迎面而來的王某撞在了一起,提到后方行人因“未保持安全距離”承擔次要責任,賠償7萬元。這一報道播出后,吸引了公眾視線,之后傳播過程中又出現了劉某為女性,王某為男性的說法,性別差異成為新的輿情因素。
因為在法院方的前期宣傳內容中,缺乏了關鍵核心證據,表達中又強調受傷一方的自身過錯,使得公眾形成了后面行人“很憋屈”的印象,繼而質疑法院的調解結果。從輿情來說,因事實介紹不充分,引發了片面認知,繼而形成主觀性判斷,正是此起輿情的一個首要因素。
二是視頻證據與文字描述的矛盾碰撞。輿情中有沒有視頻證據,既是引發輿情的重要因素,也是應對輿情的重要手段。眼見為實是網民的普遍心理,實際上央視新聞的報道中,法院方提供了事發時的監控視頻,可以比較直觀地看到兩人碰撞的過程,包括所處的環境,雙方的相對速度等,這其實比文字敘述更有說服力。只是不清楚,最初當地法院宣傳時,為何沒有配發此視頻。
三是法院自身說法的前后矛盾碰撞。形成此次輿情的關鍵點,在于法院前后說法的不一致,在法院前期報道中稱,“甲在前行走時接聽電話,期間突然轉身往回走,后面正常行走的乙沒有來得及躲閃,二人相撞”,而在后續的解釋說明中則是“甲在道路上行走,其間放慢腳步接電話,后停下緩慢轉身站住,乙當時從后面左右張望快步前行,并未注意前方情況,將甲撞倒”。這一快一慢,一停一走的差異,也是事件定性定責的關鍵,但恰恰是此核心信息,法院的表述前后自相矛盾,也就怪不了公眾不能理解認同。輿情中,事說不清楚,理就說不明白,這是基本規律。
四是標簽式語言引發的理解碰撞。在輿情事件中,往往會因情緒化表達、標簽式語句,而形成傳播中的“吸睛點”,此輿情中“存在未保持安全距離的過錯”,后來就在傳播過程中被提煉“未保持安全距離”的調侃梗,很多網民的創作也是從這個點出發。先不說這個說法和事實之間有矛盾性,就說這個說法本身常用于道路交通安全領域對車輛追尾碰撞的描述,在公眾認知中,車與車應保持距離,是法律規定也是能夠在日常行車中,有條件遵守執行的,但人與人保持距離,這在繁華街頭摩肩接踵的環境中,幾乎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于是按照這個邏輯推理,似乎類似的判例每個行人都可能遇到,并可能承擔高額賠償責任,并因此引發擔心和不滿,這是這起輿情的重要心理因素,“不想成為下一個受害者”是輿情中的常見心理。
綜合而言,這起案例說法引發的輿情,正體現了涉法輿情中“情理法”多方因素的糾紛碰撞,其實說法、講理、引導情緒,核心都是要用準確、清晰的事實說話,既要有依照法律的專業思維,也要有站在大眾樸素認識角度的傳播思維,不然就可能出現,宣傳中有槽點,好事變壞事的可能。
福爾貓斯
一個不愿露臉的業內人士,告訴你輿情后面的可能有的故事。
政新在線ID:abczheng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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