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看什么樣的精神病人需要被綁住雙手?
根據精神衛生法律法規及診療規范,對精神病人實施保護性約束(“綁住雙手”)有六種情形:1、有自傷行為或可能;2、有攻擊他人的行為或可能;3、擾亂醫療秩序;4、治療護理拒不配合;5、意識障礙致自身風險;6、其他法定緊急情形。
患者在有保護性約束的情形時,醫院還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規定,其中前置程序包括,醫護人員現場評估環境、患者武器持有、生理狀態,醫生開具書面醫囑(緊急時可用口頭醫囑,2小時內補書面),告知患者及監護人目的與風險,并且窮盡替代措施,就是先嘗試言語干預、藥物鎮靜等降級技術,不行再進行約束。如果沒有經過上述程序對患者進行保護性約束,即違反診療規范。
需要約束的精神病人必須滿足“正在或即將發生自傷/傷人/擾亂秩序行為”的核心條件,且遵循“評估—告知—醫囑—監護—記錄”的閉環流程。
報道中提到,受害者患有老年癡呆,也就是阿爾茨海默病,醫學上并未將該疾病歸類于精神病,僅是認知減退,很少有攻擊行為。當然,也可能伴有精神疾病,這個需要醫生診斷。即使是患有精神疾病,但對精神病患采取保護性約束,有一套完整的診療流程,醫院不能隨意為之。
醫院的行為性質非常惡劣,受害人被襲擊時,護工曾到場阻止,隨后又離開,可以說是極其不負責任。
造成的后果也是非常嚴重,眼球被摘除,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的規定,一側眼球缺失,可以達到重傷二級。從報道上看,眼睛的功能已經喪失,給患者及其家屬造成的傷害可想而知。而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起刑點為3年有期徒刑。
但是兩個人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就無法對施暴的患者追究刑事責任。而院方的責任跑不掉。
先看民事責任,醫院對于住院患者具有安全保障義務,案件中醫院對于施暴的高風險患者并未進行隔離,在巡查發現患者被襲擊時,沒有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民事賠償肯定是少不了。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
關于刑事責任方面,涉嫌兩個罪名,一是醫療事故罪過失致人重傷罪,二是過失致人重傷罪。
如果受害人并沒有出現文章開始的時候說的需要進行保護性約束的情形,而是醫院隨意對其進行約束,即違反診療規范,存在違規操作,給患者帶來嚴重健康損害,涉嫌構成醫療事故罪。
兩患者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兩人都是處在被醫院監護的狀態。而院方沒有對施暴的患者進行隔離,導致其傷害他人,涉嫌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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