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30日,瀘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瀘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和瀘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聯合印發了《瀘州市中心城區立體生態住宅試點方案》,現將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3年以來,國家層面多次強調“好房子”建設,2025年3月,政府工作報告首次提出“適應人民群眾高品質居住需要,完善標準規范,推動建設安全、舒適、綠色、智慧的‘好房子’”。瀘州作為川南中心城市,亟需通過創新住宅形態提升人居環境品質,滿足群眾對改善性住房的需求。前期《瀘州市城市森林花園住宅試點方案》一年試點到期,在此經驗上,研究認為立體生態住宅通過戶屬空中花園、共享平臺等設計,融合生態與居住功能,符合城市高質量發展方向。在2025年4月8日市委組織召開的房地產發展工作專題會上,實施立體生態住宅試點得到充分肯定,通過優化土地資源利用,豐富住宅產品供給,推動房地產行業轉型,同時為后續政策完善提供實踐經驗。按照《瀘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2025版)》《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地價評估技術規范》《瀘州市房屋建筑建設管理規定》等政策法規起草本方案。
二、主要內容
包括概念定義、試點方式、適用范圍、建設要求、部門職責、辦理流程、附則共計7個部份,并附《瀘州市中心城區立體生態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標準》《瀘州市中心城區立體生態住宅已出讓地塊地價評估細則》。
1.概念定義明確了立體生態住宅指每戶擁有高度不小于兩個自然層的戶屬空中花園為基本配置的住宅,主要有空中戶屬庭院住宅和空中共享園林住宅兩種類型。
2.試點方式明確采用空中戶屬庭院住宅和空中共享園林住宅兩種類型規劃建設方式(其中空中共享園林住宅計容面積應不小于項目住宅部分總計容面積的20%),適用于以宗地為單位的新建改善性住宅項目。
3.適用范圍明確擬出讓地塊試點由三區人民政府充分考慮區位優勢、景觀條件、消費需求等要素,在中心城區以宗地為單位申報,并在土地出讓的規劃條件中明確立體生態住宅規劃建設政策和相關要求。擬出讓地塊試點數量全面放開。已出讓地塊試點經建設單位申請,三區人民政府可每年選擇1宗已出讓地塊試點,且試點項目應同時滿足《瀘州市中心城區立體生態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標準》相關要求和原規劃條件文本中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要求。
4.建設要求明確了規劃建設、物業產權、各方職責(包括房屋業主、物業企業、開發企業職責)。
5.部門職責按照職責分工,明確了各土地經營主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執法局的工作職責。
6.辦理流程從提出申請、聯合審查、會議審定、土地評估等方面進行了明確。
7.附則明確了試點期限、已出讓土地地價評估說明等內容,允許城市森林花園住宅試點轉為立體生態住宅試點。
8.附件《瀘州市中心城區立體生態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標準》,明確了十條規劃建設管理要求,《瀘州市中心城區立體生態住宅已出讓地塊地價評估細則》明確了已出讓地塊地價評估流程。
三、與城市森林花園住宅試點主要異同對比
(一)試點數量改變。城市森林花園住宅試點一年,規定新出讓土地試點5個,已出讓土地試點6個。立體生態住宅試點三年,新出讓土地試點個數不限,已出讓地塊江陽區、龍馬潭區、納溪區每年各1個。
(二)已出讓地塊增加報送資料。立體生態住宅試點已出讓地塊增加“戶屬空中花園和空中共享平臺的綠化方案、裝修方案和結構設計方案”資料報送。
(三)允許城市森林花園住宅試點轉為立體生態住宅試點。已納入《瀘州市城市森林花園住宅試點方案》試點的地塊或項目,按程序開展地價評估并完善土地手續后,可按立體生態住宅試點方案執行。
(四)新增戶型層高規定。立體生態住宅試點增加“設有中央空調和集中新風系統或地暖的住宅,層高不宜低于3.15米,標準層層高不應低于3.0米,且不高于3.6米;住宅底層入戶門廳層高不低于6米”。
(五)通過優化容積率計算指標鼓勵住宅品質提升。刪減“不允許設置結構板、室外結構梁、封閉夾層、單戶使用的露臺、三面及以上圍合的構架等,可設置一處水平投影面積小于5平方米的生活陽臺。除共享平臺、空中花園、生活陽臺外,不得設置其他不算或半算面積的建筑空間”不合理論述。增加“建筑底部用于公共休閑活動空間的,不納入容積率計算”、“用于聯系場地交通的風雨連廊、架空走廊、檐廊、挑廊、景觀亭廊等建筑公共開放空間及其交通附屬設施(含專用樓梯、電扶、扶梯)地上建筑不納入容積率計算”。
(六)戶屬空中花園指標改變。城市森林花園住宅試點規定“戶屬空中花園懸挑尺寸應不小于4米且不大于6米,水平投影面積不小于該戶套內面積40%且不大于60平方米”。立體生態住宅試點修改為“戶屬空中花園懸挑尺寸應不小于3米;水平投影面積不小于該戶套內建筑面積30%;戶屬空中花園、設備平臺、生活陽臺、飄窗、空調機位等不計或半計建筑面積的建筑空間水平投影面積之和,不應大于套內建筑面積的40%”。
(七)空中共享平臺指標改變。城市森林花園住宅試點規定“對外通透的開敞面總長度不應小于空中共享平臺周長的1/3,水平投影面積不應小于所屬兩層住宅套內總面積的35%”。立體生態住宅試點修改為“空中共享平臺進深不應小于3米,水平投影面積不應小于單層住宅套內總建筑面積的10%,且不大于50%;設置于套外的半算或不算面積的建筑空間按投影面積計入共享平臺投影比例,應計建筑面積的部分納入容積率計算”。
來源:酒城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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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楊大江
校對:劉莉
審核:許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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