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四川西昌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引發巨大爭議的案件:
一名38歲的女性,明知自己感染了艾滋病毒(HIV),卻依然以150元一位的價格持續從事賣淫行為。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
她叫苦某,小學文化,有過吸毒與服刑史,早在2019年就被確診為HIV感染者。
可即便如此,她并未停止接客,在出租屋持續從事性交易,直到2025年7月被警方當場抓獲。
法院明確指出:
她的行為已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重大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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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自己感染HIV,還接待多名嫖客
根據法院通報的細節:
- 苦某2019年在戒毒所服刑期間被查出HIV陽性
- 2021年曾因賣淫被行政拘留15天,釋放后依然重操舊業;
- 2022—2025年間,在西昌一帶以150-200元一次的價格接客
- 2025年7月15日再次被警方控制,次日刑拘;
- 多次發生性交易行為,未向對方透露病情,也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法院判決指出:
被告人明知自身為艾滋病病毒攜帶者,仍與他人多次發生性關系,情節嚴重,已觸犯《刑法》相關條款,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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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太可恨” VS “她太可憐”:輿論兩極分化
案件一出,網絡瞬間炸鍋:
一派憤怒:
- “這不是危害,是謀殺!”
- “不知情的嫖客成了犧牲品!”
- “就該重判,嚇住那些想害人的人!”
另一派卻反思:
- “她小學文化、戒毒史,有沒有人真正幫助她?”
- “她是病人,也是底層女性,社會機制有沒有失靈?”
- “單靠刑罰,能解決問題嗎?”
這起案件,不僅沖擊了法律底線,也再次撕開一個隱秘議題:
當艾滋病毒攜帶者成為“潛在傳播者”時,法律、道德與社會救助該如何共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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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邊界:為什么判“危害公共安全”?
很多人第一反應是:她犯法了,那是“賣淫”。
但這次法院判的是: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條)
而非“賣淫罪”。
原因是:
- 苦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且未采取任何保護措施;
- 她的行為直接危及多人健康與生命;
- 危害對象廣泛、不可預見,不只是“一對一違法交易”,更是公共衛生領域的重大隱患。
在法律體系中,這類行為等同于“散布有毒有害物質”,性質非常嚴重。
根據我國《刑法》第115條第1款規定,情節嚴重者,最高可判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而這次量刑較輕,主要因其認罪態度好,案發初期配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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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更深的問題是:我們能阻止下一個“苦某”嗎?
苦某不是第一人,也不會是最后一人。
一個最現實的悖論是:
很多攜帶艾滋病毒的人,知道自己的病情,卻沒有接受規范治療,也沒有停止高風險行為。
而這背后有幾個關鍵問題必須正視:
1.社會對艾滋的污名化,逼得人越走越偏
- 很多HIV攜帶者害怕暴露身份,索性“躲起來”;
- 恐懼+貧困+邊緣化,容易讓他們放棄“規范管理”;
2.底層女性缺乏經濟來源,舊路容易重走
- 出獄后無技能、無依靠、無社會支持;
- 即便被確診HIV,沒有系統隨訪和心理疏導,難以回歸社會;
3.監管與防控機制仍有缺口
- 雖有實名檢測與定點管理機制,但在城鄉結合部、小旅館、出租屋中,存在巨大監管空白;
- 很多基層不具備“高危人群追蹤+信息聯網+心理干預”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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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需要被判刑,也需要被看見
我們可以、也應該批評苦某的行為。
但我們也要看到:
她不是孤立事件,而是一個制度盲區的縮影。
每一個苦某,背后都有:
- 破碎的教育路徑;
- 中斷的治療機制;
- 社會援助的缺位;
- 法律震懾與道德教育的斷層。
用判刑來制止她,是必要的;
但要阻止更多人走上這條路,僅靠法院是不夠的。
最后:
苦某最終被判刑一年半。
她的故事也許很快會被人遺忘,但她留下的問題,我們不能不看。
在這個病毒不再“致死”、但仍“可傳播”的時代,我們真正需要思考的是:
- 公共安全與個人隱私如何平衡?
- 邊緣人群如何重返社會?
- 信息公開、醫療監管、社會支持該如何協同?
不僅是對法律正義的支持,
也是對一個更負責任社會體系的呼喚。
別讓“再出一個苦某”成為下一次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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