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門旅游臨時有事要取消,已交的錢能退嗎?很多人有這疑問。現實中,游客因個人原因解除合同的情況不少,大家常擔心這算違約嗎?旅行社會拒退未花的費用嗎?全國旅游市場法制調研中心的調研員帶大家來看看,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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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第六十五條明確:旅游行程結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這意味著,游客行程結束前,無需特殊理由,可單方面解除合同。
旅行社扣除的“必要費用”,包括已支付且無法退回的機票、酒店費用,以及給地陪的定金等。但旅行社要舉證這些費用確實存在,拿不出證據,游客有權要求多退。比如稱酒店定金不退,就得提供打款憑證。
游客解除合同,最好早告知旅行社,減少雙方損失。簽合同時,要細看退費、違約責任條款。遇糾紛先協商,不成可向當地旅游投訴部門反映,或通過法律維權。
所以,游客因個人原因解除合同未必是違約,按法律和合同約定,有權要求退還未花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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