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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河北某公司訴稱,2020年9月24日,其與被告蘇州某工程公司在山西省晉城簽訂三澗河河道欄桿安裝及周邊綠化合同,合同已于2020年10月15日全部完成。但,至今被告僅付款33萬元,尚欠原告20萬元。故,特向法院起訴,并要求被告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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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
2024年7月21日,曲陽縣人民法院依法進行了公開審理。法庭上,被告蘇州某工程公司認為,對原告起訴的事實及尚欠原告工程款的金額沒有異議,但對利息存在異議,工程款沒有利息可言。
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中國法學會會員、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則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故此,原告的主張合法有據。
【判決】
2025年7月26日,曲陽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后依法作出判決,認為原告主張的利息實質為逾期付款損失,被告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履行付款義務,原告有權要求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責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以20元為基數按照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年利率 3.1%)計算的逾期付款損失,本院予以支持。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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