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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被誘導參與犯罪”
家長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專家介紹,未成年人成為詐騙分子的幫兇,大多屬于“被誘導型參與犯罪”。那么,如果未成年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協助他人成功實施詐騙,家長作為監護人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未成年人即便不知情,其協助行為確已造成他人損害的,監護人要承擔民事責任,賠償范圍通常包括財產損失、精神損害賠償等。
此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家長縱容放任未成年人參與協助詐騙活動,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有權對家長予以訓誡,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那么,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家長未對未成年人盡到教育和監管義務?若監護人確實存在未盡義務的情況,應承擔哪些相應責任?
專家介紹,司法實踐中法院常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長的方式履行監護義務”為原則判斷家長是否盡到教育監管義務——
若監護人未盡義務,除承擔未成年人致他人損害的的民事賠償責任外,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由居(村)委會勸誡、制止;
情節嚴重的,居(村)委會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等機關應對監護人訓誡,并可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素材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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