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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國家育兒補貼制度實施方案公布,從2025年1月1日起,無論一孩、二孩、三孩,每年均可領取3600元補貼,直至年滿3周歲。
在此之前,已經有多個地方政府出臺育兒補貼政策。這次國家育兒補貼政策與地方政府出臺的育兒補貼政策,有一個顯著不同:地方政府出臺的育兒補貼政策,大多是只補貼二孩和三孩,不補貼一孩,而這次國家育兒補貼政策是對一孩、二孩和三孩一視同仁,補貼金額相同。
每孩每年3600元,相當于每孩每月300元,這個金額顯然是太低了。在我看來,這次出臺的育兒補貼是象征意義大于實際效果。也就是說,這么低的育兒補貼金額,對于提升生育率不會有顯著效果,但具有重要的象征意義。
象征意義是什么呢?就是生孩子國家發錢,生育政策是支持生育。用國家衛健委的話來說:育兒補貼制度是國家為支持家庭養育嬰幼兒,緩解家庭養育壓力,對符合條件的嬰幼兒按照一定標準發放補貼的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實施育兒補貼制度,是一項全新的公共政策,涉及千家萬戶,是增進民生福祉的重要惠民舉措。育兒補貼惠及廣大嬰幼兒家庭,通過財政資金支持家庭的生育養育,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發放育兒補貼,是一項長期的制度性安排,也是“投資于人”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構建生育友好型社會,促進人口高質量發展。
但在過去的計生時代,城市地區普遍實行獨生子女政策,農村地區普遍實行“一孩半”政策(即頭胎是女孩可生二胎,頭胎是男孩不準生二胎),如果“超生”,計生部門就要向“超生”家庭征收“社會撫養費”。這意味著,生育政策是限制生育。
征收社會撫養費的理由是什么?當時國家計生委新聞發言人的解釋是:“法律規定超生者必須繳納社會撫養費,不是罰款,而是超生者對社會進行的經濟補償。因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
十多年前,我寫過一篇文章《對社會撫養費的十點質疑》(后來收錄在2013年出版的《人口危局》第9章),其中的幾點質疑是:
【如果說“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那么首先就要對“多出生人口”下一個定義:什么叫“多出生人口”?從人口學上來說,下一代的人口數量要與上一代保持不變,平均每對夫婦要生2.1個孩子,也就是說:一對夫婦生兩個孩子,從人口學上來說是不能算作“超生”的,但現在很多的“社會撫養費”卻是針對第二胎的。
自然資源和社會公共資源并不是平均分配給每個人的,一個富人占有的自然資源和社會公共資源比一個窮人多幾倍甚至幾十倍。如果說因為“侵占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就要征收“社會撫養費”,那么這個“社會撫養費”應該向富人征收才對,但現在很多的“社會撫養費”是向窮人征收的。
農村地區實行“一孩半”政策,如果一個家庭有一兒一女,并且是先生女兒后生兒子,就不算“侵占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這個家庭不用繳納“社會撫養費”;另一個家庭也是一兒一女,只不過是先生兒子后生女兒,難道就是“侵占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必須向這個家庭征收“社會撫養費”?
很多地方的計生條例都規定:超生的胎次越高,征收的社會撫養費基數越大。例如,如果超生第二胎征收的社會撫養費是5萬元,則超生第三胎征收的社會撫養費是10萬元。同樣是這個家庭的孩子,難道第三胎占用的社會公共資源比第二胎多一倍嗎?】
“社會撫養費”,顧名思義,應該是由社會出一部分錢來撫養孩子,但計生時代的“社會撫養費”卻是反過來,不但不向育兒家庭發錢,反而向所謂的“超生”家庭征收錢財。
2021年7月20日發布的《關于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明確規定:“取消社會撫養費,清理和廢止相關處罰規定。” 正式取消“社會撫養費”。
從“社會撫養費”到“育兒補貼”,意味著生育政策從限制生育向支持生育的重大轉變。
今天的育兒補貼才是真正的“社會撫養費”,或者說是“國家撫養費”,也就是說,家庭生育的孩子,由國家出一部分錢來撫養孩子,雖然金額很低,但畢竟是真金白銀的支持育兒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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