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執劍人的第六十九篇原創
公安部明確要求
在拍攝不影響執法的情況下
民警要自覺接受監督
習慣于在“鏡頭”下執法
“鏡頭”下執法是執法透明、公開的要求
因此,本文對“上門”部分照片不予打碼。
1
當公權力成為打壓正當舉報的手段
“圖書館誣告”事件,網友扒出當事女生楊某涉嫌碩士畢業論文造假,并因此獲得碩士學位、成功讀博。
![]()
![]()
![]()
7月28號,網友“李然于心”在抖音、微博等平臺發布視頻,實名舉報楊某的碩士論文《中印生育行為影響家庭暴力的經濟學分析》存在多項學術不端行為。
![]()
7月29日深夜,4名自稱武漢洪山區分局民警的男子(含1 名未穿警服,但自稱為民警的男子)到“李然于心”家里, 警告其“不要蹭流量”。“李然于心”對執法過程錄音錄像后,宣布因此事件中止舉報。(詳請見下文)
![]()
![]()
后,“李然于心”刪除被上門視頻,清空微博,并在知乎發帖,繼續支持圖書館誣告案中的肖同學。
![]()
![]()
2
舉報者被上門:
過程詳展
7月29日晚,“李然于心”突然被四名自稱警員者上門,要求“進房間談”。
其中,領頭的粉衣男子自稱武漢市洪山區分局民警“孫先生”,經“李然于心”與“孫先生”確認,其他三名人員分別為一位“獅子山街”派出所警員(未露面)和兩位洪山區分局警員。
![]()
![]()
![]()
![]()
![]()
![]()
在執法過程中,面對“李然于心”的提問,粉衣男子不做任何回應,既不表明上門為解決什么事情,也不表明自己的姓名和警號,只是擺頭搖手到:“不要裝糊涂,沒必要裝糊涂”。
粉衣男子對“李然于心”提出三個要求:
“第一點,不要蹭流量”。
“第二點,有些事情你可以通過正常渠道去反應,不是說不讓你反應,這話沒說錯吧”,“可以向學校反應,明白吧?”
“第三點,需要更明確的是,有些事情,如果造成其他后果,需要你承擔,這個我多的不說,明白吧?”
![]()
![]()
因文字無法寫出看完的高血壓感,我們貼出上門視頻。
3
事件敏感,但不得不談
圖書館誣告事件,從楊某故意引導男女對立,到被網友揭發學術不端問題,再到如今正當舉報者被公權力打壓,事情發生質的變化。
觀察員在上一篇文章中,引用網絡公開信息,整理了楊同學被網友扒出的各種問題,但不知什么原因,被下架了。
![]()
這件事已經涉及到濫用職權問題,使得話題更為敏感,不知道本文還能存在多久。事實上,一些發聲的自媒體人員和網友也被“捂嘴”了,甚至本文能否發出來,都是個問題。
![]()
![]()
![]()
但是,當誣告者肆意“開盒”施暴于受害者時,當學術不端者憑借造假論文榮登“學術殿堂”時,當蒙冤者在司法昭雪后仍被繼續加害時,當有人利用公權敲響家門時,難道要視而不見?
4
公然違法違規的上門:
四問粉衣男子一行人
試想,某天的后邊夜,四個警察突然敲響家門,要求進入家里談話,并說“不要裝糊涂,你要承擔后果”。誰會不怕?
正是因為警察行使社會管理權,最容易影響公眾的日常生活,因此對警察隊伍的管理和執法過程有嚴格要求。
在本次事件的,四名警察上門緣由為何?
我們認為,上門過程中至少有四處涉及違法。粉衣男子支支吾吾不說原因,又不希望“李然于心”錄像,可見非正常執法,連治安管理中的口頭警告處罰都不算。鑒于公開的執法規范較少,因此,以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為參照,舉重以明輕,如果行為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上都是被管制或禁止的,則本次上門必然違規。
第一,粉衣男子沒有著正式警服和出示證件,涉嫌違規(目前網上有稱該男子為副校長等,觀察員對比照片覺得不像)。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4條規定,“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人民警察法》第23條規定,“人民警察必須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20條第2款規定,“不按規定著裝,嚴重損害人民警察形象的”,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粉衣男子等并非執行緊急任務,也不存在便衣警察盤問等可能,應當穿著正下一個式警服、出示證件,尤其是在“李然于心”要求明確其身份時,必須出示證件。
第二,“李然于心”居住地址從何而來?如果“李然于心”沒有在網上公開自己的居住地址,粉衣男子等人是如何找到“李然于心”的?很明顯,“李然于心”并沒有涉及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難道是有熱心網友提供了地址不成?當然,隨意調取個人信息的事情,屬于“理論上不可以,原則上不可以”。
第三,粉衣男子等人是否可以上門,并要求進入房內?從理論上說,公職機關“法無明文不可為”,根據相關規定,對“侵害人”,警方只能將其傳喚到公安機關,或對現場發現的可疑行為進行盤問。而粉衣男子甚至不敢說明上門的緣由,可見其公器私用,違法行事。
第四,粉衣男子的言行是否符合警察的身份?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20條規定,“在工作中對群眾態度蠻橫、行為粗暴、故意刁難或者吃拿卡要的”。首先,粉衣男子對于“李然于心”提出的“受害人是誰“”、“上門緣由”等問題時,明顯支支吾吾不敢做答,只敢不耐煩的稱“沒必要裝糊涂”、“你自己知道”,這難道符合執法規范?其次,阻止民眾進行學術不端舉報,壓制其舉報權利,難道不是濫用職權?
5
上門理由不成立:
正當舉報不得打壓
粉衣男子上門的理由,大概是楊某以“生命安全”為由報警。因此粉衣男子才會說出“不要因為你行使合法權利給別人帶來不好的后果,否則你要為此承擔刑事責任”這種話。
也正是因為這種理由,我們才無法排除一個可能:楊某打電話給洪山分局,說“有人網暴造謠我,我抑郁癥,你們不管我就去死”。粉衣男子等人由于害怕楊某真的出事,又不知前因后果,就上門,忌憚于錄像,不敢透漏報警者信息,因此含糊其辭。
首先,楊某是以“生命安全”相威脅的“慣犯”。從網上楊某自己發的言論來看,楊某甚至用相同理由威脅法官進行偏向性審理(此處為當事法官謝庭長點贊)。恐怕楊某慣用此手法,不知道如果案件二審楊某是不是依舊會以此相威脅。
如果“李然于心”同學突然坐在地上一邊以頭搶地一邊哭喊,“我有抑郁癥,你們這么逼我就是讓我去死”,不知道粉衣男子等人會不會有不同的反應。
![]()
其次,粉衣男子也知道,網上實名舉報學術不端是合理合法的,履行合法權利當然有度,但是這個度應當是社會公共秩序、無辜者的合法權益,不能讓合法權利的“度”變成對違法者的“包庇”。
例如,復旦大學新聞學院博士后研究員王燦發表的4篇C刊論文因抄襲多篇碩士畢業論文,被相關人員舉報。根據舉報信,王燦一而再、再而三給被抄襲者發郵件“求饒”,先說自己有“高血壓”,又說“是第一次抄襲,也是最后一次抄襲”,最后竟然謊稱自殺,“已離開人世”!
被抄襲者表示,王燦無論發生什么事都跟舉報者無關,“我們不會為他的個人行為和情緒買單”。
![]()
![]()
退一萬步講,就算楊某有萬分之一的可能性真的出現“生命安全”問題,跟“李然于心”同學也不應當有絲毫關系。“李然于心”同學的舉報均是有現實依據,也未提出過分要求,如果以“生命安全”作為要挾就不能追責,那《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民法》、《刑法》等都取消好了,只要主張“你要我還錢就是要我的命”,“你要我坐牢我就去死”,那豈不是就沒有責任可言了?
如果“上門”背后的真相僅是楊某以“生命安全”相威脅,要求出警解決“李然于心”同學,恐怕楊某也是因為害怕論文造假被追責,心虛報警。
![]()
(以上僅為一小部分,關于楊某碩士論文造假問題,網絡仍在持續更新,可以關注知乎用戶Longhao.Chen )
并且,在本次事件中,被楊某誣告的肖某某才是受害者。楊某長期網暴肖某某,導致肖某某患上創傷性應急障礙;在敗訴后故意“開盒”肖某某,泄肖某某人隱私。楊某才是應該被輿論譴責和司法調查的對象。
![]()
![]()
6
請校方給出明確交代
無論是楊某誣告事件,還是楊某學術不端事件,其關鍵都是其畢業院校高校如何處理。
對肖同學的錯誤處分是否應當消除?楊某是否是碩士學位論文造假?如果校方能夠迅速、及時地給出回復,至少給出積極解決的態度,正面回應輿論的關切,相信才是解決問題的最佳方案。
![]()
歡迎在評論區分享你的觀點。
# #李然于心##武漢#違規上門#
![]()
文/ 1376號觀察員
校對 / 福岡第一深情
編輯 / 阿竹
圖 / 網絡&即夢/豆包
專業、好玩、有態度
關注、在看、轉發
看盡人間不平事
我們都是
這個世界的執劍人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