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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海關發布
來函咨詢:
看到海關發布的一條新聞:上海浦東國際機場海關關員在對入境航班開展監管過程中,發現兩名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的旅客托運行李機檢圖像異常,圖像顯示行李內有大量呈龜狀活體物品,隨即下達布控攔截指令。經開箱查驗,在上述旅客的托運行李箱內截獲疑似陸龜47只。 經相關機構鑒定,上述陸龜是爬行綱龜鱉目陸龜科的輻紋陸龜,主要分布于馬達加斯加南部、毛里求斯和留尼旺島,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Ⅰ物種,被依法核準為中國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目前,該案件已移交緝私部門作進一步處置。請問當事人會怎么處罰?有刑事責任風險嗎?
走私刑事辯護資深律師吳國雄/深圳: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公告第47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寄遞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和其他檢疫物名錄》中所列物品,禁止攜帶、寄遞進境。活動物(除了寵物貓、狗),實際上活動物是不可能合法攜帶入境的。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22修訂)》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制定發布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此次涉案陸龜系《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Ⅰ物種,又被核準為中國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3、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2號2022年4月9日起施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一)未經批準擅自進出口列入經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公布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二)未經批準擅自出口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本案當事人采取藏匿手段逃避海關監管,認定為走私行為,應爭議不大。
4、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珍貴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百萬元以上的,可以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二)珍貴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較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三)珍貴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可以認定為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5、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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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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