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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下午4點,位于皇后大道上的香港高等法院,對宗馥莉及其三個“弟弟妹妹”的“信托案”宣布了判決。
原告請求法院禁止被告處置或處理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在匯豐銀行香港賬戶中的資產(約17.99億美元),以確保杭州訴訟的順利進行。而法院認為保全令有助于確保杭州訴訟的有效性,因此維持了原告的主張。
這意味著宗慶后去世后,娃哈哈爭奪戰正式啟動,且原告方暫時贏得了第一回合的先手。
現在,讓我們復盤對陣雙方(尤其是雙方的律師團隊)的精彩表現,分析這場高水平博弈的結果對接下來訴訟的影響。畢竟,雙方的真正決勝戰,將在隨后的杭州打響。
?零和博弈:為什么對簿公堂
本案的原告,是三位“自稱”宗馥莉“同父異母”的宗繼昌(Jacky Zong)、宗婕莉(Jessie Jieli Zong)、宗繼盛(Jerry Jisheng Zong),而被告則是宗慶后在大陸的“獨生子女”宗馥莉及其控制的jianhao ventures limited公司。
綜合彭博社等媒體報道,雙方沖突事由,以及訴求主要是:
1,宗慶后生前, 擬為其海外的三個子女設立信托基金 ,并委托下屬郭虹在香港匯豐銀行設立了賬戶,該賬戶現有金額約18億美元; 2,2024年2月,宗慶后去世,但 該信托基金尚未正式成立,更未封閉運營 。截至2024年5月,宗馥莉已經從該賬戶轉走110萬美元。 3,三位原告緊急地向香港高院申請了臨時禁止令, 要求保全在匯豐銀行賬戶內的資產,并防止宗馥莉繼續處置該資產,或者令該資產減值。
以上三點,對應著非常重要的背后邏輯。
第一,雖然宗慶后去世前,信托基金尚未完全成立,但委托人展示出“擬為其海外子女設立信托基金”的手令,給了原告方律師莫大的啟示,律師行追求的上策,就是以“口頭信托”的方式,幫助原告方取得“完全的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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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是信托架構非常完善的地區,接受包括口頭信托在內的“事實信托”的認定)
第二,判決書顯示,宗慶后與宗馥莉曾簽訂一份委托協議,宗慶后委托宗馥莉設立共計21億美元的三個境外信托,信托過渡期結束之后(即進入專業受托人階段),宗馥莉不再參與信托的任何管理,全部由“宗氏三兄妹”來管理。宗馥莉解除其責任。
2024年2月2日,宗馥莉在該《委托函》上簽字,從而成為jianhao ventures limited的占股100%的股東。
2月25日,宗慶后去世。
據悉,宗馥莉之所以應承這份委托,是因為宗慶后把“完成對海外子女的信托”作為宗馥莉繼承其遺產的先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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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宗馥莉利用家族信托基金尚未正式成立的機會,開展了試探下的進攻。
理論上,家族信托具備嚴謹的資產隔離與保護機制,資金的使用和轉移應受到嚴格限制與監管,是不能被隨便轉出資金的。但宗慶后與宗馥莉簽訂委托協議后,不到一個月就去世了,成立信托的進展不及其預期,這給了宗馥莉“試探下擊穿的機會”。
宗馥莉也很謹慎,她沒有“畢其功于一役”,直接把18億美元全部轉走,而是以“支付越南工廠設備款”為由成功轉走了108.5萬美元。
此后,宗馥莉團隊提交了2023年海外業務預算報告,力證該賬戶資金為“東南亞市場拓展儲備金”。這其實間接證實了,該信托資金來源于娃哈哈集團分紅,且操作賬戶需通過公司財務系統(這一點非常重要,后面還要提到)。
在18億美元的匯豐賬戶中,被轉走110萬美元不算什么大事。但這是一個信號——能被轉走第一筆,就能被轉走第二、第三…第N筆。因此,被逼到絕路的宗氏海外子女打起了官司,要求資產保全。
這意思就是,先不管信托能不能成,也不管遺產怎么分,把宗老已經轉移到香港的錢保住了,再談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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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院公布的原告的起訴書中,表明了原告的訴求
?巔峰對決:律師行不是吃白飯的
現在,我們開展事后復盤,覺得原告訴訟的角度非常巧妙。
他們沒有宣布“我也是宗慶后的子女”而搶奪娃哈哈的企業控制權,也沒有以親生子女的身份發起“平分家產”的訴訟要求,而是申請保全宗慶后先前答應的、掛靠在建昊公司(jianhao Ltd)名下、存在香港匯豐銀行賬戶上的那筆錢。
原告律師王鳴峰不愧是在處理信托和遺囑認證事務訴訟案件“非常有經驗”,且擔任香港高等法院特委法官的大狀。他以此為突破口,積小勝為大勝的策略是非常有見地的。
就連被告律師也不得不表示:
香港高院此次的判決并沒有三名原告在杭州中院提起的訴訟案重要,但是香港高院的判決可能會影響后續整個遺產爭奪戰的發展。
更何況,原告方獲勝還不僅僅是贏得先手的“取勢”小勝,而且獲得了大片的“實地”:
宗馥莉敗訴后,就不能一方面采取拖延戰術,一方面慢慢挪用、轉移建昊公司在匯豐銀行賬戶內的全部資產。
這樣一來,攻守易位,著急的就不是三兄妹了。當他們沒有了“贏得官司但賬上沒錢”的風險,后續的訴訟將更加縝密,要求更具體,策略上更有進攻性。
而王鳴峰認為,香港高院如此判決的重要原因是:
雖然(共計18億美元的)資產來自內地,但是該資產現處于香港的匯豐賬戶,在判斷該部分資產是否為信托,可能會依照香港的判例法處置。
這又是原告律師方的一個精準判斷。
他們沒有否認信托基金尚未成立的不利事實,也拿不出對他們有利的宗慶后的最終書面遺囑,但他們直指核心問題:
在香港,能不能凍結一個“正在成立”的信托基金?
這就把一個“沒有正式書面遺囑、尚未成立的信托基金”問題,轉化為一個“程序合法問題”,把一個看熱鬧吃大瓜的無關問題,轉化成為一個與有產階級相關的嚴肅問題——如果你成立一個信托,在沒有100%生效前,資產隔離與保護能不能起作用?
而香港高院的法官,在作出最終判詞前,就必須考慮到這洶涌的、被裹脅的“民意”。
原告律師,果然是玩弄人心的高手!拿這份錢,是有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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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香港高院基于原告方提供的申請和證據鏈,根據21M條款下的“臨時濟助”措施,發出了資產禁令。
這個結果,顯然令宗馥莉相當不利,甚至超出她的意外。
她以為擁有宗慶后的最終遺囑(2020年修改),且拿到了公司的控制權,就可以以 “成立信托的資金出自娃哈哈”、“對方沒有宗慶后成立信托基金的正式書面函件”、“信托基金尚未正式成立、封閉式運營”的理由,一勞永逸地解決原告方的要求。
結果人家不接招,另起戰場。
當然,宗馥莉請來的蕭一峰律師行反應也很機敏,他們迅速調整了口徑:
第一,指出在所謂的信托文書并未完成的前提下,該賬戶的資產是否為信托資產,依然存在疑問;
第二,原告所宣稱的“口頭信托”,并沒有非常嚴格的證據,不滿足“意圖確定性、標的確定性、對象確定性”,也就是所謂的:三項確定性(Certainty of Intention, Subject Matter, Objects)。
因此,香港高等法院的判詞中明確提到,之所以維持原告的主張,是因為“保全令有助于確保杭州訴訟的有效性”,而不是因為“認定原告提及的口頭信托屬實”。
宗馥莉輸了香港高院的信托訴訟,但規避了被認定為“口頭信托”的最壞結果。
這一招敗中求勝也很漂亮,它把香港判決的影響降低到了最低,讓后續杭州判決中,不受到“香港法院承認了宗慶后的口頭信托,未竟信托基金屬實”的影響。
在突生變故后臨危不亂,抓住最重要的問題保留“余味”,留下后續操作的生機…被告方的律師行,表現也在水準以上。
也正因為如此,宗慶后的被告律師行對媒體很有底氣地說:
不要關注香港,應該關注杭州的案子。
為什么在香港,律師被認為是高水平人才啊,宗氏信托案的雙方表現,就解釋了這個問題。這可不是大陸某些法律條文都能“硬造”的人才預備役能比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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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大學著名女拳師
楊景媛女士,在碩士論文里自創《離婚法》。該論文被評為優秀畢業論文
?鹿死誰手:誰會贏得杭州訴訟案
如果三位海外宗氏子女的最終訴求是信托案,那么香港方面的判決雖未取得完勝,但也足夠撬下部分收益了。
然而,當事人雙方都沒有把信托案件當作最終目標, 他們最終的目的,都是圍繞著宗慶后留下的娃哈哈帝國。
在本質上,這是一個遺產爭奪的系列案。
這也是原告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宗馥莉提起的訴訟事由。
但這一點,對于“三J”兄妹來說,是天然不利的。
這是因為,娃哈哈集團并不是純粹的民營企業,杭州國資委才是最大股東,宗慶后是排名第二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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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集團股權結構,圖片來自于《新財富》)
而此次訴訟披露了新的資料,讓我們更清楚地看到,成立信托基金的錢是哪里來的:
原告律師稱,早在宗慶后去世前一個月,他曾給下屬郭虹寫了一份“手寫指示”,要求此人“準備去香港,在匯豐銀行設立三個信托基金,每個信托基金7億美元”。
宗慶后甚至表示,“如果美元不夠,就轉人民幣”,并告訴郭虹“先為宗繼昌和宗婕莉設立兩個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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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高院披露的判決書上,明確貼出了宗慶后“手諭”的全文。這也是首次披露相關的信息)
考慮到娃哈哈大戰達能以后,達能公司已經終止了向宗慶后支付個人酬勞(7500萬美元)的協議,宗慶后又在手寫指令中提及“美金尚不夠,人民幣換美金”,說明宗慶后在香港匯豐賬號上的錢,至少有一部分(甚至是相當一部分)來自于國內的人民幣資產。
最重要的是,上文提到,宗馥莉為了證明“從匯豐賬號上轉賬的合理性”,不惜提交了2023年海外業務預算報告,力證該賬戶資金為“東南亞市場拓展儲備金”。從而間接證實了,該信托資金來源于娃哈哈集團分紅,且操作賬戶需通過公司財務系統!
什么是“殺敵一千,自損八百”啊?宗馥莉只演示一次!
總之,宗馥莉執掌jianhao公司后,試探性地支出108.512萬美元,讓我們得出一個初步結論:
宗慶后擬在香港成立信托基金的錢,至少有一部分是以娃哈哈集團的名義,轉出去的資金。
現在,宗慶后去世了,子女、遺產、信托基金的事情被曝光,就帶來了一個新的問題:
既然設立信托基金的錢不完全是宗慶后的個人資產,且信托基金尚未正式成立,那么利益相關者要求優先返還這18億美元,是不是很合理?
我們知道,相關是對信托基金立法保護最完善的地區,如果宗慶后面向子女的信托基金成立了,就會進入封閉運行,遵循所在國家與地區(香港)的法律保護。
只要香港還繼續保持金融自由港的地位,我國大概率不會為了追究18億美元資產強行收回,否則對資本市場、對國家金融秩序與外國投資者信心的影響就太大了,得不償失。
但現在,信托基金尚未完全設立,只有部分資金到位,那就不受香港地區信托基金法律法規的保護,就失去了獨立存活的最大理由,是可以被擊穿的。
打個比方,即使是在“私有產權神圣不可侵犯,買賣成交后所有權轉移得到最嚴格保護”的完全自由市場中,有一個買方是借了外債來消費的——但如果交易還沒正式完結,買方就突然過世了,他口袋里的錢就不能任憑賣方劃走,而應當由家人及債主優先處置。
這很合理。
加之杭州案的資金、賬戶、企業注冊地都在中國內地,優先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因此,哪怕最終判決有利于“三J”,有關方面也可能重視杭州國資委(娃哈哈第一大股東)的訴求,首先否決掉“補足并運行宗慶后香港信托基金”的訴求,并可能被追回18億美元中的一部分——能留多少給三J,主要看海外資本與媒體能對有關部門施加多大影響力。
至于宗馥莉,也不會是這場遺產訴訟案的最終贏家。
這是因為,在《經濟觀察報》等媒體報道“最近3年,占股46%的杭州國資委,幾乎未從娃哈哈分紅”之后,輿論大嘩。而杭州國資委也一改“家族事務與公司運營無關”的表態,宣布“成立專班,介入處理”。
這說明,即使贏了官司,宗馥莉也不會贏得一切,至少要按照股權原則,讓渡部分所得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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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無論如何,宗馥莉不在于。
因為在一定程度上,這可能不是壞事——至少,她可以以此為契機,修復破碎的政企關系,甚至會獲得當地有關部門的友誼,以及全國人民道義上的支持——這對于她未來的事業發展也是有利的。
但更重要的是,宗馥莉的人生經歷與性格養成(這一點,我在后續文章中會重點敘述),決定了她也許并不是最精明的那一個,但卻很可能是最狠的那一個——她寧愿讓渡部分的權益,也不便宜海外的弟弟妹妹。
不由得想起了一個段子。
小學語文里有一道經典的填空題:他( )犧牲生命,( )出賣組織。60后與70后可能填寫“寧可…也不”,而80后可能嘻嘻哈哈地寫“與其…不如”。只有叛逆的90后或00后,可能給出這樣的抽象答案:
他(寧可)犧牲生命,(也要)出賣組織。
一時間,我恍惚不已,竟然分不清宗馥莉是80后還是90后…
——(全文完)——
寫在后面的話:
1,這是昨天晚上接受網易編輯邀請,重寫的深度分析文章,原文首發在網易平臺。但公眾號平臺不能轉載本平臺以外的文章,所以只能增補一番,重新發布。
2,有這么多熱心讀者關注釋大和尚的《黑暗的另一半》,我灰常感動,然后不會拒絕的。只不過這兩天有點忙,下篇只寫了6000字(寫完絕對超過1萬字了),我會在明天發布。
3,在《》的文章發布后,有人給我發私信,怒斥這位年輕的女士“為什么要急著結婚”、“為什么要急著生娃”、“為什么要母親去送外賣,父親在哪里”…我把后續了解到的信息分享給大家吧:
外賣員媽媽去世后,有記者實地采訪了解到,孩子的父親在當地一家汽車修理廠勤勉地打工,每月收入大約有5000多元,這在當地也算是可觀的收入,但代價是工作時間較長,無暇顧及家庭。
而外賣員媽媽外出工作,一開始家庭是反對的,但她希望早點掙錢,為孩子創造更好的成長條件。最終,當地外賣門店也很體諒她的現實情況,允許她在中午的派送高峰時刻,抽出兩個小時不接單,回家吃飯+照看孩子,并盡量給她派其居住地附近的單子,以便她中途抽空給孩子送奶瓶。
我只想告訴那位發送私信的讀者:
打拳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在這個灰色的現實社會里,總是有著一些人,在默默地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人性之光,總是在不起眼的地方閃爍——它雖然微弱,但確實存在,關鍵是看你有沒有發現它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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