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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引渡回國 圖片來源:海關發布
來函咨詢:
當事人因為涉嫌走私犯罪,被國際刑警組織發出通緝,后在某國入境時被該國警方收押,羈押約一年多之后被引渡回國受審。請問,如果我國法院最終判有罪,在國外羈押的期限是否折抵刑期?
走私刑事辯護律師吳國雄律師/深圳:
1、《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在境外因該罪行被羈押的,雖然羈押機構不是我國司法機構,但應當視為《刑法》第四十七條判決執行之前的羈押并折抵刑期。
2、參考案例:1998年8月被告人黃某勇出境,2001年6月海關總署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對黃某勇發出紅色通緝令,2008年10月30日黃某勇在秘魯入境時被秘魯警方收押,2016年7月13日黃某勇被秘魯政府移交我國,2016年7月17日黃某勇被某緝私局押解回國。法院判黃某勇有期徒刑十五年,在秘魯羈押的時間予以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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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雄(深圳) 海關法專業資深律師、走私犯罪刑事辯護專業資深律師,專注于走私犯罪辯護、海關爭議解決、海關事務專項顧問。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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