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庭審,溫惠繼續發表質證意見。
溫惠質證意見:
1.發表意見前就昨日情緒激動等情況向法庭道歉,希望法庭從其碎片化的發言中把握本案背后的真正原因。
2.其中寶麗華公司工作29年,對案涉房產周圍情況非常熟悉,其中很多房產的辦證、出售等事宜均由其經手,其無任何與寧遠喜合謀的必要和條件,本案與其無關,其是犧牲品。
3.其幫助大中公司辦理貸款屬實,但不能因此證明其為實控人。
4.大中公司工商登記由陳志紅辦理,其只是按照寧遠喜的需要提供了侯艷云的身份證用于登記,行為到此為止,后續未參與。侯艷云雖為其親戚,但不代表大中公司就與其有關。且侯艷云的水平不應知曉相關公司概念,不可能說出證言內容,系被迫做出。
5.陳志紅負責相關材料的準備,其系迫于生計、自救等原因為寧遠喜開脫,其并未安排陳志紅成立大中公司。
6.侯志明曾擔任寧遠喜司機但已退休,其筆錄系被迫做出,只是為了給寧遠喜定罪。
7.黃愛榮相關陳述屬實,是其表妹,但本質是寶麗華公司員工,寧遠喜讓其安排黃靄蓉幫忙打理大中公司事務,不能證明其系大中公司實控人。
8.劉婷相關陳述屬實,但 不應突出其與黃靄蓉間的親屬關系,系故意誤導。
9.大中公司成立、經營過程中,其只是動嘴幫忙,從未實際跑過腿,其是與大中公司最無關系之人。
10.黃梅芬相關陳述不屬實,其只聽從葉華能領導,從未聽從寧遠喜安排工作,且寧遠喜無權指揮黃梅芬取款。
11.租戶與大中公司簽署的租賃合同其從未見過,也未參與,案涉房產為老舊物業,二樓不值錢,租金處于動態變化之中,二樓商戶存在虧損,相關證據不能證明有可觀的收益預期,更看好后續拆遷機會。
12.其丈夫朱春萌提供的“房屋租賃臺賬”屬實,系丁珍珍制作,但該表下方四行字系其根據葉華能口述所寫,手寫房價系按照1500元/m2計算得出1600萬元,葉華能據此確定以1500萬元出售。2014年是租金收益較高的時期,此時容易出手。
13.其鼓動寧遠喜購買案涉房產,稱售價劃算、租金收益豐厚,且未來可能有拆遷計劃,并稱可以幫助寧遠喜打理。
14.承認其通過黃靄蓉借用黃喜華銀行卡,但向大中公司支付的50萬元并非其所有,因寧遠喜不想暴露自己名字而事先轉入其賬戶。其控制的各賬戶與大中公司往來資金均系相互借還款及集中代付相關費用,不能證明其系實控人。
15.關于其以母親名義在案涉房產周邊所購多處商鋪,以900萬元優惠價購入,年租金收益約80萬元,其中一處建面635m2單價為1960元/m2。該處一樓商鋪生意較好,部分商鋪持續租賃經營十余年,但二樓因停車不便、面積太大等原因并不好出租。其所購商鋪 與案涉房產的面積、朝向均有較大差異,因此與案涉房產在價值上并無可比性。
16.大中公司審計報告包含諸多與本案無關的人物和事件,認為系梅縣公安受到指令為了構陷寧遠喜做出,請辯護人詳細質證。
17、其系梅縣工商銀行高端用戶且在該行有大量存款,與行長黃志東往來密切,大中公司能取得2400萬貸款不僅因案涉房產抵押,也包括其與寧遠喜個人信用,故貸款金額超過1500萬,因此房產抵押評估價值無參考意義。
18.黃志東提供相關合同模板、指導修改,安排大中公司通過吳東超公司走賬將2400萬元貸款最終轉入大中公司賬戶。
19.大中公司證券賬戶相關情況不清楚,與其無關。
寧遠喜第一辯護人辯護:
1.本案是重一審,關于寶新能源處理案涉房產,溫惠在其中并無任何職務。公訴人對案涉房產前次交易理解錯誤,公司追求盈利,母子公司間交易也要講規則和交易公平,本案要講事實、法律、證據。
2.對侯艷云、陳志紅、侯志明等人證言有誤導性,不認可證明目的。
3.關于大中公司設立過程要以書面內容為準,不能主觀介入過多。誰購買案涉房產無本質區別,應證明被告人是否利用職務便利,大中公司設立過程無違法情況且法律不禁止利用親友身份。認可大中公司與寧遠喜有關聯,但是法律不禁止關聯交易,僅有所限定。事實上無人愿以3000萬價格購買案涉房產,即使公訴人也不會買。公訴人應專注法律問題而不是他人商業經營——法律之貧窮無法理解商業精彩。
4.應關注大中公司是否案涉房產唯一或第一順位購買人,租戶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沒有買,大中公司才購買,應當關注葉華能為何要出售此房產。
5.溫惠安排其親友參與大中公司經營不為法律禁止,現實中常見。被告人回答辦案人員問題時,因不了解法律而回避一些不想回答的問題,正是對法律的敬畏。
6.公訴人以證據數量強調本案關聯交易,指控大中公司通過交易獲得大量利益只是主觀看法。法律應保護商業人才而非打壓,不能僅盯著大中公司的獲益,去地產化使寶新能源、寶麗華公司獲益更大,不能將功臣送入牢獄祭旗。
7.公訴人基于梅縣稅務機關評估價3038萬元作為指控依據,但質證中已將該評估表擊碎,卻又以德高公司評估報告作為指控依據,是否要變更起訴?說明本案至今并無真實、權威的價值參考。寧遠喜有能力為不具備直接融資能力的寶麗華公司融資3.1億,因此大中公司取得2400萬元貸款并不多。
8.丁珍珍手寫 “房屋租賃臺賬”是本案核心書證,其為寶新能源時任財務總監,其職責包括案涉房產定價、納稅等,并直接向葉華能匯報,該表顯示房產綜合評估價值1620萬元,說明其知曉1500萬元的售價并認同,且丁珍珍在筆錄中有過“1500萬元略低于市場價”“按評估價很難賣出”等表述。該定價形成在先,大中公司成立在后,也已經董事會決議、公告,公訴人應撤訴。
9.溫惠以其母名義所購同處商鋪有可比性,因案涉房產位于二樓,存在不可分割、無電梯、狀況差等情形,相比溫惠所購商鋪1900元/m2的單價,案涉房產1500元/m2售價合理,且加上交易稅費,大中公司實際支出1600余萬元。
10.兩被告人發言冗長有其自身原因,但更由于公訴人舉示過多無關證據刺激,建議公訴人舉證更準確、專業,提高庭審效率。
寧遠喜第二辯護人先就訴訟代理人意見,主要基于之前辯方觀點做了回應,其將在下周庭審發表質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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