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案情
甲乙共同引進進口片,雙方聯合投資,按約定比例分配發行收益,甲負責影片的引進及報審工作,雙方約定:影片最終未通過審批,乙應退還投資款。簽約后乙向甲支付投資款,甲提交報審,但此后四年都未取得公映許可證。若乙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之規定請求解除合同,已付投資款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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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該案中,甲負責影片的引進及報審,但未約定完成報審的期限。簽約后,甲提交報審申請,但四年內未取得公映許可證。案爭影片系進口片,其能否取得公映許可證受很多因素制約,具有不確定性,結果不可控。甲沒有拒絕履行或怠于履行合同的表現,故《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的解除事由并未發生,甲若依據前述條款主張解除權欠缺依據。引進及報審是非金錢給付義務,在未取得公映許可證之前,乙均有權請求甲繼續履行。但提交申請后四年均未能取得公映許可證的結果說明,事實上已無法完成,甲即便有繼續履行的意愿,但客觀上已喪失能力或條件,無法實現前述目標。故甲可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之規定,請求解除合同。根據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案爭合同具備解除條件,甲之解除請求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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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甲已收取的投資款,若甲依據上述條款解除合同,則其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案爭合同對違約責任有約定則依其約定,無約定則依據法律規定處理。甲乙約定若甲未能通過審批,則甲應退還投資款,雙方對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存在預先約定,應按約定處理,甲需退還乙投資款。但未能通過審批是最終的結果,合同未約定前述目標的實現期限,若直接依據前述約定處理,理據并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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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該案中,已付投資款如何處理取決于合同無法履行的原因及各自的過錯。合同因四年未取得公映許可證而陷入僵局,對此,乙不負責報審,對其不承擔過錯及責任,不應因此而受到損害,如甲拒絕退還投資款或只退還部分投資款,則應由乙對前述不利結果承擔責任,有違公平;甲無法決定最終結果,無法取得公映許可證并非甲之原因,甲也不該承擔過錯責任,該情形下,甲應退還乙之投資款。若甲保有乙之給付,實際因前述不利結果而獲益,同樣有違公平。而且,違約責任系承擔不利的結果,具有加害屬性,甲收取的乙之投資款本為乙所有,甲退還并未喪失權益,也不具不利性。
參考案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4)京73民終1897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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