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汐溟
影片投資相關合同中約定,當某種條件成就或某種事由發生時,一方應退還投資款,或者一方有權要求對方退還投資款。前述約定中無“解除”一詞,是否是解除條款?當事人是否享有約定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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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乙共同引進進口片,雙方聯合投資,按約定比例分配發行收益,甲負責影片的引進及報審工作,雙方約定:“影片最終未通過審批,甲方應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退還乙方已支付的投資款。”簽約后多年均未通過審批,乙依據前款條款主張解除權。前述約定是否是約定解除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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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
一審判決認為:“涉案合同約定‘若該影片最終未通過審批,甲方應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退還乙方已支付的投資款。’該約定未附加任何前提,即當‘影片最終未通過審批’的情況出現時,某1公司即應向某2公司退還其已支付投資款。而該項約定的應有之意為案涉影片最終未通過審批,則涉案合同解除。”一審判決認為前述內容雖只約定退還投資款,但其實際的含義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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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認為:“涉案合同第3.2條約定合同解除的條件是影片最終未通過審批”。該判決也認為上述條款是約定解除條款,影片最終未通過審批是約定解除條件,而退還投資款是約定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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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認為,影片投資相關的合同中,一方當事人最主要的合同義務是支付投資款,當對投資款作退還或收回處理時,合同實際上已經完成清算,而清算是終止后的債務。清算即表明終止。而且,按一般的理解,當一方收回投資款時,基于公平原則,也就喪失了合同所有權利,雖未直接約定解除,實際是解除合同,一方退還投資款,同時該方也放棄所有權利,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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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類約定的完整含義通常包含解除內容,如若影片最終未通過審批,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應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退還乙方已支付的投資款。無解除內容,約定雖不完整,但并不影響其含義。
實踐中,也有將上述條款理解為違約責任條款,不按解除條款認定的情形,但屬于少數派,多數情形下仍按解除條款處理。
參考案例:
一審判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1800號民事判決
二審判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24)京73民終1897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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