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網傳北京律師侯志遠向當事人提供刑事案卷材料供后者核實,卻遭北京市律師協會紀律處分,引發質疑。有法律學者認為,辯護律師有權向犯罪嫌疑人核實案卷。據悉,涉事律師對相關律協處分決定不服,將申請復查。
公開信息顯示,侯志遠于2016年成為執業律師,主營刑事業務,現掛證于北京中簡律師事務所。2025年8月14日,北京市律協對侯志遠給予訓誡的行業紀律處分,相關消息一經披露,遂引來爭議。
爭議在于涉事律師被處分的原因。網傳《處分決定書》顯示,北京市律協認定,2024年,侯志遠在辦理一起假冒注冊商標罪案件期間,向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提供案卷材料供其核實,屬于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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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律協認為,依據《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范》第三十七條規定,律師可以就案件情況及有關證據向犯罪嫌疑人進行核實,但侯志遠通過微信將案涉刑事案件的訴訟文書卷和三本證據材料卷全部交給犯罪嫌疑人,并告知文件密碼,“已超出了核實有關證據的合理范圍和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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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問什么才是合理范圍和必要限度呢?”清華大學一法學教授公開對律協的處分依據提出質疑:“究竟是哪條法律或實施細則有更加詳盡的規定,還是律協懲戒委員會的委員腦子里自己劃定了界限,然后不管法律和細則如何規定,自己創造了一個并不符合法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則,強加于本案,濫施懲戒呢?”
對此爭議,法律界莫衷一是。司法實踐中曾有辯護律師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提供案卷材料而遭處分的先例。2022年,廣西南寧律師滿某某將案卷所涉證人材料提供給其當事人,后被辦案單位投訴,最終領到南寧市律協一紙訓誡處分。
8月15日,筆者多次致電北京市律協,試圖咨詢相關問題,未果。據了解,涉事律師侯志遠對上述處分決定不服,擬向北京市律協提出書面復查申請。
此外,筆者獲悉,北京市律協此次處分緣起于侯志遠所代理刑案當事人李某某的投訴。除了披露案卷材料,李某某還投訴稱,侯志遠及其所在律所存在代理不盡責、不文明用語等問題,并要求退費及賠償。
對此,北京市律協認定侯志遠已履行代理律師職責,“侯志遠律師接受委托后,檢索了相關案例,會見了投訴人,與投訴人案件的被害人進行了溝通,取得了被害人出具的諒解書,并為投訴人成功辦理了取保候審。侯志遠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進行了閱卷,與案件的承辦檢察官就案情及投訴人認罪認罰等進行了溝通,后投訴人在其他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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