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街時看到 “打折商品概不退換” 的牌子,你是不是也犯過嘀咕?這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全國旅游市場法制調研中心的調研員告訴大家,看著像 “行規”,實則多數是無效的 “霸王條款”看著像“行規”,實則多數是無效的 “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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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簡單說,只要是質量有問題的打折商品,該退還得退,該換還得換,商家不能拿“打折” 當借口耍賴。要是符合七天無理由退貨的條件,哪怕是打折買的,也能依法退掉。
不過有個例外:要是商家明說商品有瑕疵,你也看清了才買,這種情況可能就不能無理由退了。
所以買打折貨別慌,記得留好小票。商家要是不給退,找消協或者走法律途徑,咱有法撐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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