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羅平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一份行政處罰引發關注,當地一女子收運廚余垃圾用于喂養家里面的生豬被舉報,該執法局認為其行為違反了《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已對她進行相應的處罰。(8月21日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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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拉泔水喂豬被罰的消息一出,不少網友提出質疑,表示無法理解。因為用泔水喂豬是我們中國人延續上千年的養豬傳統,廣大農民一直這樣養豬。
但是,從科學養豬、安全養豬的角度說,用泔水喂豬的傳統屬于落后的養豬方式,存在衛生安全隱患,已經不合時宜,應當摒棄。
因為泔水屬于垃圾,病菌比較多,人類食用泔水喂養的豬肉,可能會引發其他的一些病變。國際上多年來的非洲豬瘟防控實踐表明,餐廚剩余物飼喂生豬是非洲豬瘟傳播的重要途徑。2008—2012年在我國發生的前21起非洲豬瘟疫情中,有62%的疫情與飼喂餐廚剩余物有關。
所以,早在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就明確要求,各地要嚴格落實餐廚剩余物全鏈條監管責任,盡快拿出切實可行的監管方案,切斷疫情通過餐廚剩余物傳播的鏈條。要全面禁止用餐廚剩余物飼喂生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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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角度說,在今天,用泔水喂豬屬于違法行為,女子拉泔水喂豬被罰并不冤,執法部門有法可依。
2020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條明確規定,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禁止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單位有“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利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的廚余垃圾飼喂畜禽的”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產生、收集廚余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將廚余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的”行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可見,對于女子拉泔水喂豬被罰一案,大眾不宜用老眼光看待,應當看到這是一堂普法教育課,有助于警醒仍然使用泔水喂豬的農民群眾。
不過,也要看到,女子拉泔水喂豬沒有主觀故意,也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屬于輕微違法行為,不宜重罰。
事實上,終結用泔水喂豬這種落后的養豬傳統,不能只是以案普法,關鍵是要強化日常普法工作,讓普法工作實現常態化。
農業農村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聯合鄉鎮政府、村民自治組織、社區,多走進餐飲機構,常走村入戶,以及利用村集體微信群等,深入群眾之中,普及禁止泔水喂豬相關法律法規和科學常識,引導農民群眾認識到用泔水喂豬的危害。國務院辦公廳在2019年印發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意見》就強調,加大對禁止直接使用餐廚廢棄物喂豬的宣傳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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