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報告質證淺析
審計報告已經成為經濟、財產型等犯罪案件中的必備證據,但審計報告能否作為證據和定案根據呢?
這是一個值得思考,但又常常被忽視的問題。
![]()
審計報告分為案發前審計報告和案發后審計報告。對于案發前形成的,被辦案機關扣押的,記載內容是對財務會計資料數據的匯總,能夠反映案件事實的審計報告,屬于書證范疇。
案發后的審計報告是否屬于刑事訴訟證據呢?《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八類證據,審計報告不屬于八類證據中的任何一種。
但是,審計報告是否就必然不能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使用呢?《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簡稱《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條規定,因無鑒定機構,或者根據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出具的報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由此可見,審計報告作為證據使用的情形只能以專業意見呈現。同時,《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對前款規定的報告的審查與認定,參照適用本節的有關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出具報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證的,有關報告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可見,審計報告作為刑事訴訟證據使用,必須符合法律規定。除了符合本行業規定之外,還應當符合刑事訴訟相關規定。第一刑事訴訟證據必須由偵查機關、調查機關收集固定并交由審計機構,因此審計報告的作出必然需要辦案機關委托才能出具,審計單位不能自行作出。第二作出審計報告的主體必須具備相應能力,符合規定的資質要求。第三必須查證屬實。《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金融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審計報告查驗工作的通知》(財會〔2023〕15號)要求賦碼并接受查驗。第四補充或者重新審計的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作出。比如按照重新鑒定的要求,應當更換審計機構的,就必須遵守相關規定。只有具備合法性的審計報告才有證據資格。
除了合法性之外,審計報告應當真實完整地反映客觀事實。第一“檢材”來源合法,審計報告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作出,必然要求“檢材”來源于委托機關,不得自行調取。第二審計報告作為專業意見并非數據的簡單加減。第三結論唯一,不能存在保留性意見和或然性意見。第四不能存在漏記、混記或者復記現象。第五不能按照委托機關的意見作出,委托事項并非委托意見,不能混同。第六審計人員不能接觸可能影響審計結果和獨立審計判斷的材料,包括主觀性證據,比如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等,避免得出的結論偏頗不客觀。
一份真實的審計報告才有證明案件事實的能力。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