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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26歲的女性,在提出離婚7天后,被丈夫捅了136刀后慘死。
2024年3月8日中午,受害人在廣東佛山的公司門口被丈夫楊曉東發現,隨即被強擄至東莞,兩人在車上因離婚問題爆發激烈爭吵、打斗。
當她掙脫下車時,其夫先是撿起磚頭猛擊她頭部,隨后駕車三次撞擊她,見她受傷后拼命逃到一間板房,他尾隨進入后,用水果刀朝著她頸部、胸腹部和四肢瘋狂捅刺,致使其當場死亡。
這是一起有預謀的故意殺人案。女方家人在她被害次日,打開兇手的電腦,看到搜索記錄時,整個人都是顫抖的:案發前一天他曾在網上檢索“如何殺人”、“丈夫殺害妻子后自殺后果”、“刀插心臟死亡多長時間”等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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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他殺人卻不用償命:現在一審判決結果,他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賠償受害者家屬民事損失73382元。
據《中國新聞周刊》報道,法院做出這一判決的依據是:
東莞中院指出,楊某東作案手段特別殘忍,后果特別嚴重,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論罪本應處極刑。但考慮到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且楊某東在案發時是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認罪態度較好,因此對其可不必立即執行死刑。
這里說得明白,他“本應”判處死刑,從輕發落主要是出于三點考慮:一是“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引發”;二是他有精神病;三是他“認罪態度較好”。
所謂“認罪態度較好”是對法庭供認不諱而言,并不是對受害者:在殺妻之后,兇手從未表達任何悔意,更未向被害者及其家人道歉,可想而知,在被害者家人心目中,他的態度是極差的。
兇手在法庭的自辯是:他確實有過殺妻的念頭,也搜索過相關問題,但“搜索后又打消了念頭”。他不知道為何會冒出殺妻的念頭,只是當他“勸說”妻子不要離婚而她態度異常堅決時,他“受到刺激才毆打”了她,也不知道為何會開車再三撞擊她,說自己抑郁癥病發,“整個人都是懵的”。
是不是這樣,只有他本人知道,但專業鑒定他確實患有抑郁癥,只是他此前從未就醫,因而極具諷刺意味的是,他在入獄之后倒是有可能人生中第一次有望接受精神病的專業治療,還因禍得福了。
“認罪態度”和“精神病”,這幾乎也是現在殺人兇手在法庭上脫罪的常見理由了,更耐尋味倒是“婚姻家庭矛盾”這一點:難道當殺人緣由是家庭糾紛時,就可以不用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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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的親友們顯然無法接受這一判決結果,因為他們心目中的“正義”與其說是根據抽象的法律條文,不如說是基于對受害者情感而衍生出來的同態復仇憤慨:她是那么好的一個人,死得卻那么慘,那就必須給兇手最嚴厲的懲處,才算扯平。
司法系統那么判,當然有其理由,所謂“令人同情的案由制造惡法”,法律不可能因為特別同情某個受害者而給予特殊救濟,然而正如法律學者蘇力在《法律與文學》中指出的,“ 即使今天,司法制度的基礎動力就是人們的復仇本能:如果受害人或其親人沒有復仇意識,司法審判就很難啟動。”
一位在法院工作多年的朋友說,這是他經常要面臨的痛苦局面:自己內心再怎么同情,判決時只能按法條和規則來。不僅專業精神如此要求,紀律也越來越嚴格約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其結果就是“照章辦事”最安全。問題是,那樣的結果,與其說是為受害者伸張正義,倒不如說更小心翼翼不要侵奪了嫌疑人的法定權利。
但為什么“家庭矛盾”的案由,就能從輕發落?那正可見當下的法律體系在有意無意中,把家庭視為社會基本單位,在其內部產生的紛爭,司法系統采取的是一種不情愿介入的姿態,它注重維護的不是個人權利,而是這個社會基本單位的和諧穩定。事實上,這是中國社會的老傳統。
正是這一點,為家暴提供了庇護所,因為那與父權制的原則是一體的:家長作為家庭的支配者,只要能維持內部穩定,實際上就獲得了對家庭成員的生殺大權。
當然,肯定會有人說,像楊曉東這樣殘暴的兇犯也是極少數;那我們不妨仔細審視一下,對父權制而言,他的行為算很過分嗎?
這對夫妻自2021年5月成婚后,就經常發生爭吵,主要原因是楊曉東的控制欲極強,管得很嚴,妻子不管到哪里都要匯報,連她和朋友見面,他竟然都要跟著去。一旦找不到,就瘋狂打電話找她。當她受不了提離婚時,他就威脅要殺她、乃至殺她全家——實際上,當初結婚時,他也曾威脅說不跟他領證結婚就殺她全家。
從心理學角度來說,這種窒息的控制欲其實是一種原始的本能:嬰兒想要完全占有母體,具有極強的分離焦慮,并不惜采用最極端的暴力手段達成占有的目的。這種人的精神問題與其說是抑郁癥,倒不如是全能自戀。
問題在于:在中國家庭里,這種對妻子的全面控制和吞沒,實際上是得到默許的,幾乎是丈夫的基本權利,有時甚至還被美化為是“愛”——盡管事實上是一種病態的“共生絞殺”。當全社會都默認維護家庭的完整高于個人權利時,一個女性一旦進入婚姻,其呼救聲很難被人聽見。
為什么楊曉東對自己的罪行毫無悔意?根本原因恐怕在于:妻子在他眼里不是一個活生生的人,而是他的所有物——根據定義,所有權就意味著所有者有權將之毀壞,就像我自己的杯子有權摔碎,而不用擔心賠償問題。
同樣是家庭矛盾,為什么很少有妻子家暴丈夫乃至殺夫的?除了體力不敵之外,我想很大一個原因也在這里:家庭制度讓社會普遍認為,妻子是丈夫的所有物,而不是相反。女性的控制欲和攻擊性往往出現在對待子女上:孩子才是她的所有物,雖然常常仍然更多被看作是男性家長的所有物。
如果法律不能充分保護個人權利,那么維護家庭完整的傾向就還可能讓無數人付出代價:在家庭這個看似最親密關系的組織內部,存在著無數權力博弈和物化思維,而代價永遠都會由那些弱勢的成員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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