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重要通知,自9月1日起,個人養老金新增三項領取條件以及兩項參與渠道。首先,我們來探究個人養老金與養老金的區別,二者是否為同一概念?
通常所說的養老金,一般指基本養老金,即退休人員在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滿足最低繳費年限,完成退休手續后每月領取的退休待遇。而個人養老金遵循自愿繳納原則,無繳費基數和繳費年限要求,參保人員可自行選擇繳費金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可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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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養老金與養老金既有相同之處,也存在不同點。相同之處在于,二者均能在退休人員退休后提供經濟來源,簡而言之,主要服務對象均為退休人員,能為退休老人提供一定的物質保障,即退休后均可獲得資金。其次,繳納和領取方式相同,均為退休前繳納、退休后領取。
二者的不同之處在于,本質目的存在差異。養老金旨在提供基礎性生活保障,是具有普惠性質的養老保障;而個人養老金作為補充性養老保障,屬于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參與商業運行,具有自負盈虧的屬性。因此,從本質上講,養老金屬于普惠性基礎保障,個人養老金則是帶有商業性質的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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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關于個人養老金的通知,主要新增三項領取情形:
1. 申請領取個人養老金之日前12個月內,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累計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申請領取個人養老金之日前2年內,領取失業保險金累計達到12個月的;
3. 正在領取城鄉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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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個人養老金的主要領取情形為:一是達到退休年齡;二是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三是出國或出境定居。可見,以往領取個人養老金以退休為主要條件,其余兩種情況屬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出國等極其特殊情形。從某種程度而言,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外,其余兩種情況極為少見。此次新增的三種領取方式,是考慮到個人或家人出現醫療、失業等特殊情況,當家庭或個人遭遇重大困難且經濟困難時可提前支取。相較于以往的領取方式,此次新增的三種方式放寬了個人養老金領取政策。
除新增三種領取情形外,此次還增加了兩種參與方式。此前,個人養老金只能通過在銀行開設資金賬戶的方式參與,現在可在公共服務平臺等以及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此次變革從放寬領取方式和增加申請渠道兩方面著手,目的在于鼓勵推廣個人養老金,吸引更多有能力、有條件的人參與。隨著多種養老金模式的增加,其主要目的是通過多種方式繳納保險,保障退休后獲得多種形式的養老金待遇,這無疑是積極有益的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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