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社保迎來多項變化,現予以回顧。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明確規定,自9月1日起,無論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保險,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不繳納保險,此類約定均屬無效。任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繳納保險的行為皆為違法行為。
由此可見,通過反向督促的方式,強制要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應做到“應保盡保”。無論是否具有強制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本就是互惠互利的雙向選擇。這不僅為勞動者提供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及生育等多重保險,對企業而言,工傷保險也降低了用工風險,失業保險在勞動關系糾紛中也能提供更多失業待遇。所以,雙方在繳納保險方面本質上均有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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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靈活就業人員而言,本著“應保盡保”原則,一些無固定工作或暫時失業人員以靈活就業身份繳納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很多人認為,與企業職工相比,靈活就業人員承擔的費用更多。實際情況是否如此?先看企業職工,僅分析養老保險,企業承擔16%,個人承擔8%,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16%計入統籌賬戶。假設某人員繳費基數為5000元,其在企業參保時,5000×8% = 400元計入個人賬戶,5000×16% = 800元計入統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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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活就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按20%的比例計算。與在職人員相比,靈活就業人員需多承擔20% - 8% = 12%。若繳費基數為5000元,靈活就業人員需繳納5000×20% = 1000元,但這1000元并非全部計入個人賬戶。需明確的是,很多人誤以為1000元都計入個人賬戶,實則不然。其中只有8%計入個人賬戶,另外20% - 8% = 12%計入統籌賬戶。即5000×8% = 400元計入個人賬戶,與在職職工相同。但在職職工只需承擔400元,靈活就業人員則需多承擔1000 - 400 = 600元。因此,很多靈活就業人員詢問能否將所繳費用100%計入個人賬戶。實際上,這種做法不可行,因為其中12%計入統籌賬戶,即社保基金。只有養老基金有充足保障,社保才能正常運轉,所以將費用100%計入個人賬戶不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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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自9月1日起,個人養老金新增3種領取方式和2種參保渠道。新增領取條件包括:1)一年內本人及家屬的醫療費用支出;2)兩年內領取失業保險金;3)正在領取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可見,在原有領取條件基礎上,更多地結合參保人的身體、家庭和經濟等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考量。有條件參保個人養老金的,可積極參保;經濟條件不佳或不具備參保條件的,也有領取的可能。降低領取門檻、拓寬參保方式,旨在鼓勵更多人參與個人養老金,為更多人提供更多養老保障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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