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勞動者求職時美化簡歷,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解答」
倘若美化的內容與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且影響勞動合同履行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賠償金。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與訴訟銜接有關問題的意見(一)》十九 、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違反誠信原則,提供虛假學歷證書、個人履歷等與訂立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構成欺詐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美化達到何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工作經歷屬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之一,勞動者應如實說明。從張某自述的工作經歷來看,其先后在13家公司工作,且絕大部分工作經歷的時間少于一年。張某故意隱瞞工作經歷,意圖通過虛構較為穩定的工作經歷順利入職某服裝公司,屬于弄虛作假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某服裝公司據此與張某解除勞動關系合法,法院判決駁回張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請。
案例來源:中國普法
從案例中可以看出,跳槽行為倘若超出必要的限度時,法院對此持否定態度,衡量的維度有兩點:時間以及入職公司的數量。
入職時間短,頻繁換工作并非不可以,畢竟勞動者換工作有些情況下是被動的。例如用人單位會隱瞞真實經營狀態、或入職后發現用人單位實際是皮包公司、從事的業務違法、或沒有遵守相應的承諾等等。即從客觀情況出發,去判斷勞動者頻繁更換工作是否另有原因。倘若經審查超過必要的限度,勞動者的美化行為則構成欺詐,以此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故而在這提醒勞動者,適度美化簡歷并非不可以,但要注意與入職公司溝通好具體的原因,以避免面臨被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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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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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論功底、實務操作經驗,在上海市律協發表過多篇專業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聞、北京商報等權威媒體采訪。處理勞動爭議、執行案件以及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執行案件1000+件,幫助勞動者追回損失上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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