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件背景
2020年,王女士為自己購買了兩份重大疾病保險。2022年,王女士因疫情影響風控在家,綁定繳費的銀行卡因余額不足斷繳,兩個多月后才申請了復效。2023年4月,王女士被診斷出患有右肺下葉惡性腫瘤。 【澤良律師事務所,專攻全國保險拒賠】
![]()
手術記錄 ↑
02 保險拒賠
然而,王女士的病情確診恰好發生在保險恢復后的180天內,因此保險公司在接到王女士的理賠申請后,拒絕了兩份保單合計29萬元的理賠請求,僅支付了其按保險實際交納保費的1.1倍計算的保險金,理由是在合同復效后180天內出險。
![]()
理賠通知書 ↑
面對保險公司的拒賠,王女士非常不服氣,合同都購買了這么多年了,不幸發生了保險事故,結果僅僅是等同于退還保費,保險簡直是白買了這么多年。她多次嘗試通過與保險公司協商解決問題,但并未有答復。
03 委托澤良
經歷一段時間的迷茫和掙扎后,王女士決定委托律師維權,并在互聯網上找到了澤良保險拒賠事業部。經過多次線上見面咨詢,均得到了澤良保險拒賠事業部耐心且專業的解答,最終王女士決心委托。
澤良保險拒賠事業部資深律師何青思在充分查閱了委托時已有的案卷材料,詳盡了解了投保流程以及復效流程后,整理出了如下的訴訟意見:
1|在保險合同復效期間,并無證據證明被保險人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原合同的履行也并未加重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故各方當事人均應按原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2|保險公司在復效憑證中載明復效需重新計算 180 日觀察期,實質上是在原合同基礎上再行設置了180天觀察期,變相增加了投保人的責任,超過了180天的上限,嚴重損害了被保人的合法權益,條款應屬無效。
3|退一步而言,保險公司以設定復效期限的格式條款來限制被保險人獲得理賠的權利,免除自己的保險責任,其作為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應就保險合同中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或限制責任條款提請對方作特別注意,向投保人作明確的說明或作出特別的解釋,否則應當自行負擔不利后果。
04 最終結果
最終,經過激烈的庭審,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觀點,認為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未能足夠明確地提醒消費者注意,據此,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應向王女士全額支付29萬元保險金。
![]()
勝訴判決↑
收到判決后,王女士非常開心自己的保險發揮了最初的保障效果。澤良保險拒賠事業部在今后也將全力以赴,堅持為投保人、被保人維權!
— 本案判決書 —
![]()
![]()
![]()
![]()
![]()
![]()
![]()
![]()
本案親辦人員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