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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律師
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1.背景
行為犯說符合刑法第205條的文義,但是不當的擴大了打擊范圍,導致司法實務中,很多被指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案件判不下去。
2.何為限縮
所謂的限縮,就是縮小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成立范圍,要達到這個目的,唯一的辦法就是給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添加一些構成要件,給這條罪名戴上枷鎖。
3.何為目的性限縮
目的性限縮,就是給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添加了一個目的要件。受票方在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的時候,必須具有騙抵稅款的目的,才能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以前,只要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稅款金額達到五萬元以上就罪名成立了,不需要考慮是否具有騙抵稅款的目的,現在需要考慮了。
虛開只是一種手段,當事人通過虛開,可以用來騙稅,也可以用來逃稅,也可以用來融資貸款虛增業績等;但是通過虛開來騙稅的行為才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目的性限縮,就是將用于逃稅、融資貸款、虛增業績等非騙稅用途的虛開行為,排除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范圍之外。
4.目的性限縮不是一種刑法解釋方法
正如前面所述,從刑法第205條的法條中,無論怎么進行文義解釋,都解釋不出刑法第205條要求受票方主觀上具有騙抵稅款的目的,也就是說要求受票人主觀上具有騙抵稅款的目的,超出了刑法第205條所使用的文字所可能具有的含義范圍。
既然超出文義所可能含有的范圍,那就不是文義解釋的補充,就不是一種刑法解釋方法,這是一種變相的修復法律的行為,變相的行使了全國人大的權力。
5.司法解釋給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添加了一個目的要件,是否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呢?
罪刑法定原則的目的是為了限制刑罰權的發動,也就是說罪刑法定原則反對司法解釋擴大一個罪名的打擊范圍,不反對司法解釋縮小一個罪名的打擊范圍。也就是說添加目的要件有利于當事人,所以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從法理上看,給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添加一些構成要件,是立法者(全國人大代表大會)的權力,不是司法機關的權力,司法機關的手不能伸的太長,鳩占鵲巢。
但是從立法精神上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法定刑這么重,給增值稅稅款造成損失的,也是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而不是定詐騙罪,這說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包含給增值稅款造成損失的行為,說明立法者設立此罪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增值稅款。
此罪之成立,需要具有騙抵稅款的目的,符合這個罪名的立法精神,沒有超出立法者的預測可能性,沒有違反立法者的意志,或者只是把立法者內心深處的沒有表達出來的意思表達出來而已
6.尾巴:定不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于開票方來說,將為其他人實施后續的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幫助;對于受票方來說,這是一種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手段或者預備行為,因此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可以通過刑法進行打擊,沒有爭議。
之所以目的性限縮,就是覺得在沒有增值稅稅款損失,沒有騙稅目的的情況下,這些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小,按照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量刑,罪責刑不相適應,所以才限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成立范圍。
現在的情況是,司法實務中,定不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那受票方就定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這點沒問題,刑期最高才五年;可是開票方定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問題就大了,這個罪名的刑期跟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一樣的,不是典型的剛出虎穴又進狼窩嗎,這種情況下,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進行目的性限縮,還有什么意義?
7.總結
所謂的目的性限縮,實際上是在刑法條文還沒有修改的情況下,一種迫不得已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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