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領域,分包合同糾紛并不鮮見,但北京京松環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碑店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京松環智高碑店分公司”)與余某昆之間的這起案件,卻因復雜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爭議,陷入一場充滿變數的“羅生門”,引發行業對工程分包結算、司法裁判尺度的關注。
項目緣起:分包合同的簽訂與履行
時間回溯到2020年,京松環智高碑店分公司與余某昆簽訂《中交一公局集團有限公司南部工程項目經理部十分部二標段基礎、主體、二次結構、水電安裝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約定將中交一公局集團有限公司南部項目經理部十分部部分工程交由余某昆施工 。后續 2020 年 11 月 30 日,雙方又簽訂《補充協議》,涉及附屬工程包工包料內容,暫定合同價等細節,為后續爭議埋下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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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過程與款項支付成為關鍵脈絡。京松環智高碑店分公司稱已向余某昆支付23609172元,但余某昆認為仍有欠款,遂向開遠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等實現債權的費用,由此開啟漫長司法程序。
司法進程:一審、二審的不同裁判走向
開遠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鑒定機構對案涉勞務分包工程進行鑒定,確定主體工程已完成工程造價、室外附屬工程造價等金額。2024年9月2日,一審判決京松環智高碑店分公司向余某昆支付欠付工程款6456258.02 元及相應利息,承擔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及鑒定費等。
京松環智高碑店分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24年9月30日,紅河州中院審理后撤銷開遠市法院一審判決,改判高碑店市分公司向余某昆支付欠付工程款 6000211.75 元及自 2024 年 10 月 15 日起按 LPR 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駁回余某昆其他訴訟請求 。這一轉折,讓案件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的爭議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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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焦點:工程內容,款項扣除與司法程序瑕疵
“包工包料” 及未施工部分的認定爭議。京松環智高碑店分公司強調,附屬工程部分雖約定包工包料,但混凝土由發包方統一采購,應從工程款中扣除該部分款項;且余某昆承包范圍內存在他人完成的工程量,公司已實際支付案外人,不應再向余某昆支付。同時,防水部分并非中交公司發包給己方,也未交由余某昆施工,該部分工程款不應計入支付范疇。
從法律層面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若余某昆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或未實際施工部分,需依此判定工程款支付范圍。同時,雙方《補充協議》約定 “二標段主體及裝飾裝修、設備庫房、附屬工程包工包料合同總計:2800 萬元,最終結算以中交項目部結算為準,附屬工程及變更以中交項目部結算下浮 25%,扣除未做工程量” ,需嚴格按合同約定核算,這涉及《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之規定,合同對工程內容、結算方式的約定,是判定款項支付的基礎。
原審判決的程序與實體瑕疵。京松環智高碑店分公司指出,一審未理解“包工包料”工程內容,遺漏余某昆未施工部分評判,錯誤將非己方工程量判歸支付;二審未對“包工包料”評判,且對未施工部分概念混淆,延續錯誤判決。此外,案件中鑒定啟動存在疑問,若無充分法律依據啟動鑒定,可能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相關程序要求,影響裁判公正性。
從司法程序角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強調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一審、二審需全面審查證據,厘清事實。若存在對合同關鍵條款理解偏差、事實認定遺漏,就可能導致裁判結果偏離公平。比如,對“未做工程量”的舉證、質證與認定,需遵循證據規則,確保雙方權益在程序中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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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錯誤的鑒定
這起案件折射出建筑工程分包領域的諸多共性問題。分包合同簽訂需更嚴謹,對工程內容、材料采購、款項結算、爭議解決等條款,應細化明確,避免模糊表述引發爭議。像本案中“包工包料”涉及的材料采購責任、未施工部分界定,若合同條款清晰,后續爭議或可減少。
行業反思:建筑工程分包糾紛的防范與解決
對于京松環智高碑店分公司而言,目前擬申請再審,這是其維護權益的合法途徑。建筑工程分包糾紛的解決,不僅關乎個案當事人權益,也對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維護司法權威有重要意義。此案后續進展,媒體將持續關注。(文/鄭毅)
文章來源:中國三農觀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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