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M公司系國內知名的真空斷路器生產商,H公司原系M公司客戶,早在2010年就與M公司簽訂多份供貨合同,向M公司采購多臺甲型號和乙型號的真空斷路器產品。
2017年,經用戶反映,M公司發現H公司在履行某工程高壓柜買賣合同時,向用戶交付的標識為M公司生產制造的3臺真空斷路器(甲型號1臺,乙型號2臺)系假冒。于是向徐州市賈汪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賈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H公司行為侵害了M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責令H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并處罰款3萬元。
2021年,M公司再次發現,在H公司向另一家公司銷售的設備中,也使用了標注為M公司全稱的真空斷路器共4臺(甲型號、乙型號各2臺)。經M公司調查,該標識同樣系H公司偽造。
M公司遂向徐州經濟開發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H公司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在制造和銷售的真空斷路器產品上使用M公司標識;(2)H公司賠償M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50萬元;(3)H公司在《徐州日報》上刊登聲明,公開說明事實,以消除其不正當競爭侵權行為給M公司造成的影響。
在訴訟中,H公司自認其從其他廠家購買案涉7臺真空斷路器,后更換成M公司名稱標識后銷售給客戶,但辯稱該7臺設備與M公司生產的真空斷路器的價格差共計11000元,其愿意賠償M公司全部差價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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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工作
在接受M公司委托后,摩聞律師快速分析,認為H公司的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混淆行為,具體而言,H公司擅自使用M公司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引人誤以為案涉7臺真空斷路器是M公司商品或者與M公司存在特定聯系,并依照法律規定的混淆行為構成要件展開證據收集、組織工作。
第一,針對H公司在案涉7臺真空斷路器上使用M公司名稱標識的事實,其中2017年的3臺以賈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為證;對于2021年新發現的4臺真空斷路器,摩聞律師第一時間即指導M公司通過公證云APP對其進行證據保全,拍攝數張圖片并錄制視頻,后由公證處出具公證書,使得該4臺真空斷路器上貼有M公司名稱的標簽在訴訟中依法成為免證的事實。
第二,針對M公司名稱有一定影響力,摩聞律師選取M公司于2019年與某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的判決書,該判決書中法院認為M公司已經在電氣行業積累一定影響力,以證明M公司的企業名稱同樣具備一定影響力。
第三,針對H公司的主觀故意,M公司提交了雙方于2010年簽訂的供貨合同及相應出貨單、發票復印件,證明H公司對M公司名稱明知的事實。同時,結合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H公司曾偽造M公司名稱標識并被罰款3萬元的事實,進一步證明H公司罰而不改,屬于惡意侵權。
第四,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因此M公司向法院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律師費、公證費發票及支付憑證,以證明M公司為本案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要求H公司一并賠償。
在摩聞律師組織的證據鏈下,H公司對其侵權事實供認不諱,但雙方在庭審中就賠償金額產生較大爭議,H公司主張按照案涉7臺真空斷路器與M公司生產真空斷路器的價格差11000元作為賠償金額。
摩聞律師對此不予認可,并向法庭強調:一方面,本案是因為終端用戶發現標注為M公司的斷路器出現故障后,按照名稱聯系M公司,M公司才發現H公司的侵權行為,這已經使市場用戶對M公司產品的質量產生了懷疑,給予否定性評價,損害了M公司正常的商譽;另一方面,H公司在被賈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后,又被發現假冒混淆行為,屬于重復侵權,主觀惡意明顯,這也應當是賠償金額的考慮因素。
因此,應當根據M公司的知名度、H公司的主觀侵權故意、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因素,在本案中對H公司適用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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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法院依據M公司提交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公證書的內容,認定H公司在上述3臺和4臺真空斷路器上粘貼了M公司標識的行為,已經使購買者將商品來源誤認為M公司的產品,構成侵權。同時根據H公司早在2010年就向M公司購買斷路器產品的事實,認定H公司對M公司的名稱及生產的產品是明知的,其侵權行為具有主觀故意,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遂判決:
(1)H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在制作和銷售的產品上使用M公司標識;
(2)H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就本案侵權行為在《徐州日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3)H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M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開支共計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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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和建議
本案為常見的假冒企業名稱不正當競爭糾紛,H公司的行為既侵犯了M公司的企業名稱權,同時也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的混淆行為。摩聞律師對本案的處理方式,為廣大企業應對此類侵權行為提供了參考。
在維權路徑的選擇方面,企業可以選擇行政舉報和民事訴訟兩種救濟路徑。行政舉報的優勢在于企業只需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侵權人侵犯企業名稱等標識的初步線索,可以借助公權力查明并制止侵權行為,同時對侵權人予以罰款、沒收違法商品等行政處罰。但行政處理并不必然解決民事賠償問題,企業主張賠償損失的,需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市場監督管理局已經查明事實作出處罰的,企業在訴訟中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書便能大大降低舉證難度。
在訴訟請求的確定方面,為了避免企業常年經營累積的商業信譽、市場影響力繼續被“搭便車”,首要的訴訟請求應當是停止侵權,既包括對停止、改正已經發生的侵權行為,也包括對將來類似行為的禁止。其次,企業可以請求判決侵權人賠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最后,鑒于侵權人實施假冒企業名稱混淆行為,往往還會導致企業的聲譽受損、市場地位降低等不良影響,企業可以請求判令侵權人在報紙、媒體上刊登聲明,公開說明事實,賠禮道歉,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在證據組織方面,企業需要圍繞侵權事實、企業名稱等標識的影響力、侵權人的主觀故意、賠償金額等方面進行舉證。尤其是侵權事實的證據固定方面,在沒有經過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情況下,如果企業有機會接觸侵權商品的,可以自行通過公證云、權利衛士等APP及時進行證據保全,如果侵權商品處于侵權人控制之下,企業沒有機會接觸的,則應當第一時間向法院提交證據保全申請書和侵權的初步證據,請求法院通過證據保全固定相關證據。而在賠償金額方面,鑒于企業因侵權遭受經濟和聲譽的雙重損失,而聲譽損失又難以在經濟上進行量化,因此如摩聞律師在本案中的處理,企業需要著重證明企業名稱知名度、聲譽、侵權行為方式、持續時間、影響范圍、主觀惡性等多方面因素,以影響法官的心證,獲得更高的判賠金額。
承辦律師:曾博
一審:徐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22)蘇0391民初50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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