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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等新技術快速發展,為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極大便利,但同時也伴生出虛假信息傳播、惡意內容生成等諸多新問題。為促進人工智能健康發展,規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四部門制定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并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這部新規的施行,對于當前虛假消息傳播、惡意內容生成等AI領域亂象的治理,有哪些現實意義和價值?未來應如何壓實平臺主體責任,確保《辦法》的相關要求能夠得到有效落實?在推動新規實施過程中,又可以通過哪些措施不斷提升用戶合規意識?日前,法治網研究院邀請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陳兵、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教授王立梅、中國人民大學人工智能治理研究院研究員黃尹旭、《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張云燕,圍繞相關話題展開一場深度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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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網研究院:9月1日,人工智能領域這部備受矚目的《辦法》已正式施行,您如何看待這一新規的作用和價值?
陳兵:近年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內容逼真程度不斷提高,虛假消息傳播、惡意內容生成等風險日益凸顯,嚴重削弱了民眾對網絡傳播內容的信任根基。
我認為,《辦法》的出臺能夠有效遏制AI內容亂象。從保障信息安全角度看,《標識辦法》通過明確要求服務提供者對生成合成內容添加顯式和隱式標識,使內容具備可追溯性,從源頭遏制虛假信息的傳播。
從技術進步以及產業發展的角度看,它促進了人工智能技術的規范化發展,提升了技術的透明度,有助于規范相關服務提供者、內容傳播服務提供者以及用戶在AI內容生成、傳播過程中的各類行為。
從統籌發展與安全的角度看,在防范技術濫用風險的同時,為產業創新預留空間,有助于推動人工智能健康有序發展。最終,《辦法》能夠促進人工智能技術的透明度與可信度的提升,確保人工智能實現堅持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動。
黃尹旭:《辦法》構建了客觀判斷標準,為平臺治理提供了具象化參照,明確了生成合成內容的界定、標識方式及未標識后果;同時,其也明確了責任承擔,劃分了用戶主動標識義務與平臺審核監督義務,構建了清晰的責任鏈條;此外,它還提升了規則公開性與可預期性,遏制了平臺權力濫用風險,明確規范了平臺行權邊界。
可以說,《辦法》體現了人工智能治理從以往的被動響應,邁向了主動建構的新階段,既著眼于防范技術風險,更可經由“標識”這一新型法律工具,推進變革數字時代的法律關系、責任倫理與創新生態,是對技術向善理念的制度化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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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網研究院:我們注意到,針對《辦法》相關要求,騰訊、抖音、B站、快手、DeepSeek等眾多平臺均在第一時間予以響應,紛紛出臺了各自的細化規則。對于未來如何進一步壓實平臺主體責任,您有哪些建議?
王立梅:我認為,需要以平衡理念推動平臺主體責任落實。一方面,平臺應加強技術能力,開發AI生成內容識別技術,完善標識技術,同時確保標識可識別和可溯源。對未按要求標識的內容提前篩查,對已發布的違規內容及時下架,落實事前管控和事后整改雙重責任。
另一方面,也應明確“平臺權力”的邊界,要求對AI內容的識別邏輯和處置措施與信息內容治理目的相符、手段適當,防止AI內容識別異化為流量操控的工具。
陳兵:一些平臺針對上述《辦法》出臺了細化規則,還紛紛推出AI內容標識功能,幫助平臺用戶更快捷方便的對AI合成內容進行甄別。但是,隨著AI技術的發展,平臺想要落實主體責任的挑戰依然嚴峻。
首先,平臺應當持續加強技術能力建設,不斷提升對生成合成內容標識的檢測、識別和管理技術能力。
其次,建立投訴舉報與反饋機制,鼓勵用戶對涉嫌未按規定標識的生成合成內容進行投訴舉報,對于有問題的內容及時進行處理。
再次,可以加強平臺間的聯動,推動平臺間技術與經驗共享,形成治理合力,避免“各自為戰”導致的監管漏洞。
最后,平臺還需推動用戶教育與透明化,定期發布平臺治理報告,公開違規案例處置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張云燕:《辦法》實施后,平臺的責任更明確了,但要真正壓實,確實還需要進一步細化。第一,不同平臺定位不同,比如社交、視頻、模型提供方,不能一刀切,而要分級分類,明確各自的責任。
第二,平臺要提高可操作性,不能只滿足于“貼標簽”,而是要形成事前提示、事中攔截、事后追溯的完整機制。
第三,要有跨平臺協同,虛假信息常常跨平臺傳播,單靠一家難以徹底管住。未來可以通過行業聯盟或第三方數據庫,推動標識規則互認和信息共享。
總體上,我更傾向于把平臺理解為“風險把關人”,只有在技術、合規和協同三個方面同時發力,主體責任才能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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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網研究院:《辦法》提出,用戶使用網絡信息內容傳播服務發布生成合成內容的,應當主動聲明并使用服務提供者提供的標識功能進行標識。這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需要用戶也積極參與進來。您認為,可以通過哪些措施不斷提升用戶合規意識和意愿?
黃尹旭:可以強化認知教育以傳遞標識價值,在用戶首次使用相關工具或平臺時,設置短圖文、15秒短視頻進行前置化規則引導。
可以明確不同類型 AIGC(如文本、圖像、視頻)的標識標準與方式,幫助用戶清晰知曉義務。例如,規定文本類AIGC需在開頭顯著位置以特定字體、字號標明“AI生成”。
可以設立合規指引機制,編寫通俗易懂的合規指南,經由線上線下多渠道向用戶普及,降低用戶理解法規的成本。
同時,對主動合規標識的用戶,平臺可采取流量扶持、專項推薦等激勵措施。
王立梅:未來需要打好“便利+約束+激勵”的組合拳,來提升用戶合規意識和意愿。一是以便利化功能降低合規門檻。平臺應在內容上傳渠道中將標識功能前置化、默認化,自動核驗隱性標識并提供適當的顯性標識,使合規成為一鍵式操作。
二是建立懲戒機制明確違規代價。通過風險提示、案例釋明等方式,讓用戶知悉未盡標識義務、使用不正當標識手段的平臺處罰措施與責任承擔風險。
三是完善正向激勵機制以加強合規動力。鼓勵平臺通過可信用戶認證等方式激勵用戶合規標識,通過積分、聲譽、流量等收益促進合規。
張云燕:提升用戶的合規意識和意愿,核心是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第一,要讓用戶標識更方便。比如平臺提供一鍵標注、自動識別的功能,讓用戶幾乎不需要額外操作。
第二,要讓用戶清楚后果。平臺可以通過彈窗提示、合規指引,告訴用戶如果不標注,可能會面臨的處罰或限流。
第三,可以正向激勵。比如對主動合規的用戶,平臺在推薦、流量上給予一定支持,讓大家感覺標注不吃虧。
第四,還要加大宣傳,讓更多用戶意識到標識不是形式,而是對網絡環境的一種保護。
我認為,只有這樣結合便利性、約束力和激勵措施,用戶的合規意識和意愿才會真正提高。
專家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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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兵
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戰略研究院特約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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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梅
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教授,中國法學會網絡與信息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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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尹旭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人民大學人工智能治理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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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云燕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管理合伙人
來源:法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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