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訊 近日,黑龍江訥河市嘉緣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嘉緣房產”)正式向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再審申請書,請求撤銷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2025)黑71行賠終11號行政賠償判決書,重新判定訥河市拉哈鎮人民政府(下稱“拉哈鎮政府”)在行政協議糾紛中的全部違約責任,并索賠包括前期投入、預期利潤、利息在內的近1800萬元損失。這場歷時數年的行政協議及賠償糾紛,因舉證責任劃分、損失認定等核心爭議,再度進入公眾視野。
事件回顧:從“響應號召”到“工地被占”,合作破裂埋隱患
時間回到2014年3月,嘉緣房產法定代表人郝亞洲響應訥河市市委市政府的專題會議號召,開始籌備拉哈鎮一號地塊開發項目。2016年2月,其以依安縣平安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拉哈分公司(下稱“平安拉哈分公司”)名義,提交“拉哈鎮隆德嘉苑小區”立項申請,3天后獲拉哈鎮政府批準。此后,郝亞洲成立嘉緣房產,承接該項目全部權利義務,期間持續投入前期準備及動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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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嘉緣房產與拉哈鎮政府簽訂了《建設工程開發保障協議書》,協議明確規定:鎮政府需“協助辦理開工前手續、工程地段征收并達到開工狀態”。據嘉緣房產所述,鎮政府當時以“縮短工期穩定動遷戶”為由,要求其立即動工,且暫不繳納征收保證金。公司按要求投入施工,甚至按鎮政府工作人員安排舉辦開工儀式,副鎮長到場講話。
然而,合作很快生變。嘉緣房產稱,拉哈鎮政府不僅未協助辦理開工許可證等關鍵手續,還在未通知、未檢測的情況下,強行占有已完工工程,交由第三方施工,拆除兩棟樓基礎,并扣留現場設備。公司就“違法搶占工地”報警,卻未獲立案。2025年,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作出二審判決,未完全支持嘉緣房產的賠償請求,這成為此次再審的直接導火索。
再審核心訴求:四項賠償加責任認定,直指判決“漏洞”
嘉緣房產的再審請求聚焦五大方面,每一項均針對二審判決的爭議點提出反駁:
--判定全部違約責任:主張拉哈鎮政府是唯一違約方,二審判決要求嘉緣房產承擔30%責任無法律依據。
--賠償前期開發費用981.78萬元:該費用涵蓋2014-2019年前期準備及動遷支出,嘉緣房產稱二審法院完全遺漏此項請求的論述,且其已提供票據、立項文件等證據,證明費用由公司承擔,鎮政府未舉證反駁卻稱“情況不清楚”,應承擔舉證不能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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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現場滯留損失62.48萬元及預期利潤639.2萬元:現場建材設備損失依據《民法典》“惡意占有人賠償責任”主張;預期利潤包括鑒定得出的541.03萬元及開發費用10%的預期利潤98.18萬元,認為二審以“土地摘牌、許可手續不確定”為由駁回,違背《民法典》“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利益”的規定。
--支付利息損失(按日萬分之五):依據《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要求鎮政府對50萬元征收保證金、24萬元征收補償費支付逾期利息。
--承擔全部鑒定費用:因鎮政府是違約方,主張鑒定及鑒定人出庭費用均由其承擔。
爭議焦點:舉證責任、法律適用、損失認定成三方博弈
這場糾紛的核心矛盾,集中在三個層面的法律與事實爭議:
焦點一:舉證責任究竟該誰擔?
嘉緣房產援引《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強調行政機關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負有舉證責任。其指出,拉哈鎮政府未證明已履行《建設工程開發保障協議書》中“協助辦理手續、完成征收”的義務,也未提供要求公司繳納征收保證金的法律依據,應視為“沒有相應證據”,需承擔舉證不能責任。
此外,嘉緣房產以“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為由稱,公司完全按照鎮政府要求開工、停工、繳費,因信賴政府行為產生的損失,理應由鎮政府全額承擔。而二審判決未明確要求鎮政府舉證,還讓公司承擔30%責任,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焦點二:981萬前期投入為何未被認定?
2014-2019年的981.78萬元前期費用,是嘉緣房產的核心訴求之一。公司稱,平安拉哈分公司為項目專門設立,相關費用均用于案涉地塊,且鎮政府認可“前期準備及動遷客觀存在”,卻未證明費用由其支付,應默認由公司承擔。但二審法院以“嘉緣房產未證明平安拉哈分公司僅從事案涉項目”為由,不認可《說明》等證據,未支持該請求。
嘉緣房產反駁稱,當時項目已獲鎮政府立項批準,且公司有賬本記錄借款、投入及利息,“沒有前期籌備就沒有后期開發”,二審遺漏此項請求,符合《行政訴訟法》中“原判決遺漏訴訟請求”的再審情形。焦點三:預期利潤是否該受保護?
針對541.03萬元預期利潤,嘉緣房產提交了大連光華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的鑒定報告,一審法院已認可該鑒定“資質合法、程序合規、結論客觀”。其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主張損失應包括“合同履行后可獲利益”,而鎮政府的違約行為(破壞工地、中斷協議)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理應賠償預期利潤。
但二審法院認為,嘉緣房產“能否摘牌土地、取得許可手續不確定”,故不支持預期利潤。對此,嘉緣房產認為,公司已履行協議義務,無法繼續履行的責任在鎮政府,二審的認定“與法律規定相違背,屬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最新進展:新證據加持,再審能否扭轉局面?
據悉,嘉緣房產在再審申請中提交了新證據,以證明平安拉哈分公司《說明》的真實性及當時的客觀事實。目前,黑龍江省高級法院尚未就再審申請作出回應。
這場糾紛不僅關乎一家地產公司的千萬損失,更涉及行政協議中“行政性”與“合同性”的平衡——行政機關的主導地位是否意味著更重的責任?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該如何界定?預期利潤在行政賠償中能否得到支持?這些問題的答案,或將隨著再審程序的推進逐漸清晰。
業內人士分析,若嘉緣房產的再審請求獲支持,可能對類似行政協議糾紛的舉證責任劃分、損失認定標準產生示范效應;若維持二審判決,則需進一步明確行政機關“協助義務”的邊界及預期利潤的賠償條件。截至發稿,拉哈鎮政府及原審第三人訥河市房屋征收與補償服務中心未對此事作出公開回應,媒體將持續關注事件進展。(記者 楊濤 勁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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