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仍提供銀行卡流轉資金,被以共犯判刑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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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12月,韓某、焦某1(二人均已判決)注冊成立XX市XX工貿有限公司,路某(已判決)注冊成立或者購買XX縣XX煤炭銷售有限公司、XX縣XX煤炭銷售有限公司、XX縣XX商貿有限公司、XX縣XX商貿有限公司、XX縣XX商貿有限公司。通過楊某、侯某(二人均已判決)和王某等人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獲利。
2018年8月到10月期間,被告人王某與楊某向XX市XX工貿有限公司、XX物流有限公司、XX物資有限公司、XX物流有限公司、XX煤矸石利用有限公司、山西XX物流有限公司、XX縣XX煤炭銷售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67份,稅款2654953.22元。其中:
2018年8月16日XX公司為XX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0份,稅款319365.45元;
2018年9月4日XX公司為XX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稅款397075.98元。
2018年8月29日XX商貿公司為XX物流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0份,稅款317627.68元。
2018年9月4日XX公司為XX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8份,稅款127779.28元。
2018年9月26日XX公司為XX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5份,稅款399310.25元;
2018年9月29日XX公司為XX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6份,稅款255227.53元。
2018年9月4日XX公司為XX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7份,稅款428772.54元。
2018年6月15日XX公司為山西XX物流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5份,稅款239242.82元。
2018年10月23、25日XX有限公司為XX縣XX煤炭銷售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1份,稅款170551.69元。
被告人王某在上述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過程中,提供賬戶進行虛假資金流轉,使受票公司完成資金回流,對所收開票費用進行流轉。
二、公訴機關指控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三、辯護意見
1.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
2.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為:
(1)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事實無異議;
(2)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系從犯,其主觀惡性小;
(3)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認罰,悔罪態度好;
(4)被告人王某系初犯,無違法犯罪記錄,一貫表現良好;
(5)王某在取保候審期間表現良好,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無任何違規行為,其具備接受社區矯正的條件;
(6)被告人王某系家庭主要經濟來源,根據村委出具的證明其家庭生活困難,需要贍養老人、撫養子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意見》,對家庭存在特殊困難的被告人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請法庭依法對被告人王某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四、裁判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韓某、侯某等人從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犯罪行為,仍為其提供銀行卡,實施資金流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與本院審查認定、法律適用一致的,予以采納。因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節相對較輕,確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經委托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具備社區矯正條件,可適用緩刑。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五、稅與罰短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已于2024年3月20日正式施行。《解釋》第十九條規定:“明知他人實施危害稅收征管犯罪而仍為其提供賬號、資信證明或者其他幫助的,以相應犯罪的共犯論處。”
本案中,王某明知他人從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違法犯罪行為,仍然提供其銀行賬戶用于資金流轉,符合《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共犯論處。
不過,其提供銀行賬戶用于資金流轉的行為,是一種幫助行為,是次要的、輔助的。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本案認定王某參與虛開的稅額為2654953.22元,屬于數額較大,再結合王某的從犯情節和認罪認罰情況,最終判決:王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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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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