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3月36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召開防范治理求職服務領域詐騙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新京報記者了解到,在一起典型案例中,被告人潘某某通過實際控制的公司,組織員工以統一話術撥打從非法渠道獲取的公民電話,在一年多時間里騙取百余名被害人共計290余萬元。法院以詐騙罪判處主犯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其余二十一名從犯亦被依法判處相應刑罰。
據了解,2021年12月、2023年11月,被告人潘某某先后以他人名義成立天某達公司、金某淵公司,被告人潘某某為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經營人。2022年3月至2023年12月,被告人潘某某先后招聘被告人李某1、李某2、楊某某、田某等21人到天某達公司工作,并在公司經營期間先后任命被告人李某1、李某2、楊某某為小組長,分別管理其余被告人,為公司開發業績。其間,被告人潘某某將多次從高某某(已判決)處購買的公民個人信息發放給各被告人,由各被告人使用統一話術,通過打電話、加微信等方式,編造能夠“全托管、免試、包過”辦理各類資格證書的事由,騙取王某某等100余名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29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潘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1、李某2、楊某某、田某等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財物,其中被告人潘某某犯罪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李某1、李某2、楊某某等十四人,犯罪數額巨大,被告人崔某某等七人,犯罪數額較大,上述二十二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均應予懲處。被告人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對全部犯罪行為承擔責任。鑒于潘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當庭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部分違法所得,最終對被告人潘某某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一萬元,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對李某1等二十一名被告人依據認罪認罰情況、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作用、各自的犯罪金額,以詐騙罪從犯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九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認罪態度較好的從犯依法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法官提示,國家對執業資格證書和學歷證書的核發有嚴格的標準,不存在“花錢買證”“不考包過”的捷徑,每個人在追求目標的過程中,要遵循合理、合法的途徑,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編織的詐騙陷阱。
編輯 彭沖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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