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用工中,很多企業因缺乏相關法律常識和風險防范意識,可能本身不存在過錯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文總結以下企業承擔連帶責任的8種用工情形。
1. 招用在職員工,給前單位造成損失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包括對原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法院可能根據過錯程度劃分內部責任比例,例如新單位明知勞動者在職,且有可能會對原單位造成損失仍執意招用,可能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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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招用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
若用人單位招用的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并且實施了侵犯原單位商業秘密的行為,原單位可以依據此規定,以新單位及原單位的前員工共同實施侵權行為,給原單位造成損害為由,主張二者對原單位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有些地區明文規定新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如深圳,《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具有業務競爭關系的相關企業知道或應當知道員工負有競業限制義務,仍然招用該員工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3. 違法分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企業將業務承包給不具備用工資質的個人,個人承包者違法招用員工,產生工傷、拖欠工資等情形,承包者無力承擔或故意逃避賠償責任,會導致勞動者很難獲得賠償。
因此,勞動者既可以要求個人承包者全額或部分賠償,也可以要求發包的組織全額或者部分賠償,即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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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假外包真派遣,勞動者權益受損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人社部2025年4月16日發布清理整頓人力資源市場秩序專項行動的通知,依法整治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包括各類以人力資源服務、共享、代理、合作以及轉包、加盟等方式的“假外包、真派遣”。
5. 違反勞務派遣規定,給派遣工造成損害
勞務派遣是一種三方法律關系,派遣公司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是勞動關系,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之間形成合作關系,被派遣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如果勞務派遣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時,用工單位則不必然與勞務派遣單位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用工單位的原因導致被派遣勞動者被退回,進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單位未提供安全條件導致工傷事故的;用工單位未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條件,導致被派遣勞動者人身損害或其他損失等情形,用工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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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總包連帶清償
在工程建設領域,層層分包、施工主體層級眾多是普遍現象。不僅給勞動關系認定帶來困擾,也對農民工工資權利保障造成了阻礙。
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
“先行清償”雖然未明確為“連帶”,但是究其實質來看,屬于連帶責任的一種形式。一旦分包單位或轉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農民工既可以要求分、轉包單位支付,也可以要求總包單位支付。
7. 多家企業混同用工,員工可主張連帶賠償
混同用工通常發生在關聯企業之間,勞動者同時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提供勞動,難以分辨勞動者和哪家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用工主體不明確。
實踐中,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角度,允許勞動者主張關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仲裁部門和人民法院傾向于支持勞動者主張關聯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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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掛靠經營,被掛靠單位連帶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掛靠形式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該掛靠人和被掛靠人為共同訴訟人。”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允許個人、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以用人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導致拖欠所招用農民工工資的,由用人單位清償,并可以依法進行追償。”
企業避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需要加強自身管理,規范用工行為。尤其在招工方面,應當嚴格審查應聘者的離職證明,對于無法提供離職證明的勞動者,應當簽訂書面聲明,確認其與原單位勞動關系已解除并且不存在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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