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接待客戶咨詢:執業助理醫師在鄉鎮民營醫院能否獨立執業?如何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在鄉、民族鄉、鎮和村醫療衛生機構以及艱苦邊遠地區縣級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衛生服務情況和本人實踐經驗,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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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貴州貴遵律師事務所張紹明、趙維鳳律師進行了專門解答:
一、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三十四條的理解與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在鄉、民族鄉、鎮和村醫療衛生機構以及艱苦邊遠地區縣級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衛生服務情況和本人實踐經驗,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本條是關于執業助理醫師執業規則的規定。其中:第1款規定了執業助理醫師執業的一般規則。醫師包括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根據本法有關規定,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申請注冊;注冊后,應當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
與執業醫師不同的是,執業助理醫師原則上不能獨立執業,而是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執業。該條第2款規定,在鄉、民族鄉、鎮和村醫療衛生機構以及艱苦邊遠地區縣級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衛生服務情況和本人實踐經驗,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這是對第1款的例外規定。根據國家衛健委發布的《2020年我國衛生健康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我國共有鄉鎮衛生院35762個,村衛生室608828個。一方面,在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承擔了大量基層防病治病工作,在筑牢網底、護佑基層群眾健康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條件所限,有的鄉、民族鄉、鎮和村醫療衛生機構以及艱苦邊遠地區縣級醫療衛生機構中沒有足夠的執業醫師,無法做到所有的執業助理醫師都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執業,因此本款作出了例外規定,但同時限定了一些條件。
執業助理醫師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應符合下列條件:(1)應當是在鄉、民族鄉、鎮和村醫療衛生機構以及艱苦邊遠地區縣級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的執業助理醫師,對于上述機構以外的其他機構中的執業助理醫師,應當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2)根據醫療衛生服務情況和本人實踐經驗,具備獨立從事的“一般的執業活動”的范圍,也應考慮當地醫療衛生服務情況和本人實踐經驗。
同時,《處方管理辦法》第八條:“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第九條:“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可以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第十條:“醫師應當在注冊的醫療機構簽名留樣或者專用簽章備案后,方可開具處方”規定,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的,可以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這就意味著,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所注冊的醫療機構享有“開具處方”的權利。但是,如果執業助理醫師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注冊的,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二、關于對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的分級管理與認定問題
《醫院分級管理辦法》第四條明確規定:“醫院按功能、任務不同,劃分為一、二、三級:一級醫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區提供預防、醫療、保健、康復服務的基層醫院、衛生院;二級醫院:是向多個社區提供綜合醫療衛生服務和承擔一定教學、科研任務的地區性醫院;三級醫院:是向幾個地區提供高水平專科性醫療衛生服務和執行高等教學、科研任務的區域性以上的醫院。企事業單位及集體、個體舉辦的醫院的級別,可比照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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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四十五條也明確規定:“國家加強疾病預防控制人才隊伍建設,建立適應現代化疾病預防控制體系的醫師培養和使用機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二級以上醫療機構以及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公共衛生醫師”。這意味著,執業助理醫師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是不能獨立執業的,且沒有獨立處方權。
同時,對于執業助理醫師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是不能獨立執業的規定,最早起源于《執業醫師法》第三十條規定。該法因《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雖然被廢止,但是,對于《執業醫師法》第三十條中規定的“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的理解與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衛生部有關部門聯合編寫了《執業醫師法解釋》,對上述條款的解釋為“執業助理醫師不能單獨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單獨執業”。
而且,在2004年8月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下發的《處方管理辦法(試行)》中第五條規定:“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開具的處方須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字或加蓋專用章后方有效。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執業,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也明確了“執業助理醫師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沒有處方權”。
綜上所述,執業助理醫師不能單獨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單獨執業,但是,執業助理醫師可以在二級以上醫院執業。執業助理醫師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執業的,需要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從事行醫活動。
三、關于執業助理醫師的執業機構是否區分公立醫院和民營醫療醫院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在鄉、民族鄉、鎮和村醫療衛生機構以及艱苦邊遠地區縣級醫療衛生機構中執業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衛生服務情況和本人實踐經驗,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執業助理醫師可以在鄉鎮醫療衛生機構獨立執業,該法條尚未明確特指公辦醫院或者公立醫療機構,也沒有細分民營醫療機構。因此,應當理解為包括鄉鎮民營醫療機構。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八條:“舉辦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第三十九條:“國家對醫療衛生機構實行分類管理。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堅持以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為主體、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為補充。政府舉辦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在基本醫療衛生事業中發揮主導作用,保障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公平可及。”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四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規定,現行法律法規尚未具體區分公立醫療機構和民營醫療機構,且兩者之間不得進行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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