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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我的同行楊倩雯律師在公眾號上發布了一篇文章《》,講述了她幫助一名強奸案的被害人,通過諒解協商拿到了50萬元賠償的過程。
我內心其實對楊律師是心生敬佩的,因為在刑事訴訟中,我往往是作為“魔鬼代理人”,站在嫌疑人一方申辯并協商賠償款項,作為嫌疑人的辯護律師,想盡辦法降低罪責及賠償款項。
強奸罪以及強制猥褻罪這兩個罪名很特殊,作為侵犯人身權利的暴力犯罪,非暴力性的強奸罪和強制猥褻罪往往不會給被害人造成嚴重的身體損傷,因而被害人在維權的時候容易出現這樣的窘境:如果不答應諒解,那么可能真的一分錢也拿不到。
如果沒有人提醒他們,他們可能真的不知道,會有這樣的后果。
有朋友說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這種想法其實還是太樂觀了。
首先,非暴力性的性侵案件,賠償大頭往往是精神損失賠償,但精神損失賠償不能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主張;
其次,刑事案件另行提民事訴訟,能否主張精神損失賠償,存在爭議,但大多數案例是不支持的;
此外,即便精神損失賠償的主張被支持,支持數額也不高,能有1-2萬的精神損害賠償已經是法官很有同情心了。想了解的小伙伴們可以去查一查故意殺人罪的精神損失費,就能知道相比之下強奸犯罪如果支持精神損失費,大概能取到什么標準。
最后,很多嫌疑人自己的財務情況就是一筆爛賬,完全缺乏賠付能力,對于嫌疑人而言,別說賠個十萬八萬,賠個三五萬還不如在監獄里吃多半年到一年的公家飯。
那么,對于被害人而言,想要獲得更高的議價主動權,應該關注什么?對于嫌疑人家屬而言,想要盡可能用較低的經濟負擔獲得諒解,應該關注什么?我認為,這立場高度對立的兩方,想要實現訴求,路徑其實都是一致的,就是思考兩個問題:對方需要什么?我能做出什么讓步?
被害人一方需要的是足額的賠償以撫慰傷害,而且嫌疑人不能因為賠償而獲得過輕的刑罰(否則容易有向金錢屈服的觀感,不夠體面)。嫌疑人一方需要的取保候審、法定刑幅度內最低量刑甚至緩刑,但是不希望有太高的賠償價格導致經濟負擔加重。雙方的共同點在于:談成,就能各取所需,談不成,就竹籃打水一場空。
當然,現實中,確實有被害人一心求得嫌疑人被重罰,寧愿不接受賠償也要要求嚴懲,也有嫌疑人自認冤枉一分錢也不想賠的,這兩種情況不納入我們的討論范圍。
對于被害人而言,若想爭得更高的賠償數額,應當高度關注三個時間節點:
第一,報警后的24小時內,有一部分有經濟實力的嫌疑人會想要砸重金消災,以爭取不立案或者取保。
第二,審查逮捕階段,事關是否需要繼續羈押,而且嫌疑人已經受了7日之苦,非常想出來(單人單案一般7日移送檢察院)。
第三,審查起訴階段,事關檢察院羈押必要性審查以及認罪認罰的量刑建議,都是嫌疑人的刑案痛點。
至于批準逮捕后的偵查階段、審判階段,如果還沒有達成諒解,那么嫌疑人一方的賠償意愿往往是比較低的,一般也不會主動溝通,原因在于,從嫌疑人的角度來看,如果此前沒有達成諒解,說明被害人方諒解意愿不大,要么是賠償報價過高,不具有太大的降低空間,再者,當下已經失去了跟檢方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和認罪認罰刑期協商的最佳時機,諒解的性價比處于最低值,繼續溝通的意愿會相對較低。
作為一個辦過無數強奸案辯護,為無數平常百姓眼中的“惡魔”和“惡念”代理過的魔鬼代理人,我給想要協商諒解的被害人們一點建議:
第一:想清楚自己要的是什么。如果是想要賠償,就要接受“我要作出諒解”“嫌疑人可能會被宣告緩刑或者不起訴”,你不能又想要巨額賠償,又不愿意簽署諒解,如果想不通這一點,就沒法往下談了。
第二:要明確自己的底線,賠償數額最低底線是多少,并且要明確這個數額的來源,比如,像楊律師文章 《》中,律師和被害人都知道嫌疑人的薪資情況,因此提出50萬的數額相對合理(當然在大多數性侵案件是賠不到這么多的)。
第三,充分考慮支付能力,你的底線如果是100萬,但嫌疑人家屬只有15萬的支付能力,那這樣雙方就沒法談,還不如及早移送。
第四:要有股票交易相同的執行力:誰低過這個數字,堅決不接受,達到這個數字,不貪,立刻確認數額拿錢出諒解。一定要杜絕非理性期待和猶豫不決錯過最佳時間節點,否則只能面對放棄掙扎擺爛的嫌疑人家屬。
是不是感覺很殘酷?是不是感覺,我在用一種很平靜、冷酷的字眼去描述被害人受到傷害后的維權,仿佛是投資甚至投機交易一般?
是的,沒有錯,這就是正義背后的“代價”,正義不是一個價值,不是一個概念,而是世間所有主體想要實現的自身利益,只有勝者在達成目的后,才有資格去定義它。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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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東杭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學院證據法學課程校外導師。從業期間,葉東杭律師主攻信息網絡犯罪、經濟犯罪、稅務犯罪辯護,每年經辦大量刑事案件,擁有豐富的信息網絡犯罪、稅務犯罪辯護經驗,曾在經辦的多個案件中取得不起訴(無罪)、無強制措施釋放(無罪)、緩刑、勝訴、二審改判勝訴等成果及偵查階段取保候審、不批捕取保候審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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