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用工管理中,員工因工作壓力、個人矛盾等原因對同事惡語相向,甚至公然進行侮辱、辱罵的情況時有發生。這不僅破壞了和諧的工作氛圍,更可能將企業置于巨大的法律風險之中。從用工風險管控的角度出發,處理此類事件必須合法、合規、合情、合理。那么,核心問題在于:公司能否以此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答案是可以,但必須滿足法定條件并履行嚴格的程序。操作不當,極有可能構成違法解除,公司將面臨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兩倍)的風險。
一、 法律依據:為什么“可以”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此條款是公司行使單方解除權的“尚方寶劍”,但其適用有嚴格的前提。員工的辱罵行為必須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而非一般性的口角或輕微失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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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實操關鍵:如何確保解除行為合法有效?
要安全地使用這把“尚方寶劍”,公司必須打好以下四大基礎,缺一不可。
1. 制度依據:有“法”可依
- 制度存在:公司必須有一套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
- 內容明確:制度中必須明確將“ workplace bullying(職場欺凌)”、“侮辱、誹謗、毆打同事”、“嚴重擾亂工作秩序”、“破壞團隊和諧”等行為列為嚴重違紀行為,并明確規定“一經證實,公司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 民主程序:該規章制度的制定必須履行了《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民主程序(如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 公示告知:公司必須能夠證明該制度已向該員工進行了公示(如簽收閱讀、郵件發送、內部系統公告、培訓簽到等)。員工辯稱“不知情”是常見的抗辯理由。
2. 事實依據:證據確鑿
- 證據鏈完整:口說無憑,仲裁和訴訟講究證據。公司必須收集并固定以下證據:受害人申訴材料:受害員工的書面投訴,要求其詳細陳述時間、地點、經過、在場人員及侮辱性言語。證人證言:對現場其他目擊同事進行訪談,制作筆錄并請其簽字確認。必要時可進行錄音(需告知)。視聽資料:如有監控錄像、錄音(注意合法性)、工作聊天群截圖等,應妥善保存。本人陳述:與涉事員工本人進行談話,制作《調查談話筆錄》,讓其陳述事情經過并簽字確認。如其承認錯誤,這是最有利的證據。
- 調查程序公正:應成立調查組,客觀公正地開展調查,避免偏聽偏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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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程度界定:達到“嚴重”標準
并非所有口角都能直接導致解雇。仲裁機構和法院會綜合考慮行為的惡劣程度、發生場合、頻率、后果等因素來判斷是否“嚴重”。
- 場合:公開場合(如辦公室、會議室、工作群)比私下場合更嚴重。
- 內容:使用極端污穢、帶有人身攻擊、歧視性(如性別、地域、民族歧視)的言語非常嚴重。
- 后果:導致同事身心受損(需提供病歷)、引發團隊沖突、嚴重影響工作正常進行、給公司形象造成惡劣影響等。
4. 程序合法:流程正當
- 通知工會: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如果工會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并書面答復。這是法定強制程序,未履行此步驟即構成程序違法。
- 送達決定: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正式送達員工本人,明確載明解除理由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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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用工風險提示與建議
- 預防優于解雇:加強企業文化建設,定期開展反職場欺凌培訓,明確告知員工行為底線。建立暢通的投訴和調查渠道,將矛盾化解在初期。
- 謹慎使用解雇權:對于初犯、情節顯著輕微、事后積極道歉并取得諒解的員工,可考慮警告、記過、調崗等替代性處罰措施。解雇應是“最后的手段”。
- 尋求專業支持:在處理此類敏感事件時,建議人力資源部門及時咨詢法務或專業律師,對證據的充分性、程序的合規性進行把關,確保每一步都經得起司法檢驗。
總結而言,員工言語侮辱、辱罵同事,公司有權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但這是一場對公司制度完備性、調查能力和程序執行力的全面考驗。唯有做到制度健全、證據扎實、程序合規,才能合法地讓挑釁規則者離開,同時有效規避自身用工風險,維護尊嚴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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