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辯思考:分清伙伴與對手才能少犯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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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我們的敵人,誰是我們的朋友。做一件事之前,應當考慮清楚這個問題。這里的朋友敵人,并非戰場上拼殺得死去活來的敵我。而是觀點、具體目標相左,在事情的過程中存在對抗的彼此,可以理解為伙伴或者對手的關系。
充分理解和認識清楚這個問題,就不會犯立場錯誤,不會犯方向性選擇錯誤。
在刑事案件中,我們的目標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堅決地與犯罪作斗爭。請不要奇怪這些言語,這是刑法的立法宗旨和任務。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我們與辦案機關共同的目標是正確地懲罰犯罪,避免錯誤打擊人民。
有了這個明確的目標,我們就能夠清晰地明白,如果我們屬于被保護的對象,就應當立場堅定,堅決不能犯沒罪認罪的錯誤。也當然不能因為誘惑而無法抵御,犯投機主義錯誤。
有了立場,還要清楚事情發生過程的復雜性,各參與主體之間的矛盾性。懲罰犯罪是不同參與主體的共同職責,但具體分工不同。懲罰犯罪的前提是正確區分和識別犯罪,辦案機關與被告人、辯護人之間就有了不同的意見,此時就有了觀點和具體目標上的對抗。
辦案機關會收集和證明被告人犯罪的證據,被告人和辯護人會提出反對意見。都是為了正確懲罰犯罪,但角度不同。就好比都是為了爬上珠峰,一個選擇從南坡登頂,一個選擇北坡登頂,道理是一樣的。只不過在這個過程中,被告人和辯護人的更多方面是考慮:不應為了懲罰而懲罰,或者不要為了自己的具體目標而無視過程。也就是講,過程的正確性才是結果正確性的保障。
區分和識別犯罪是各方爭議的關鍵戰場,必須嚴陣以待。此時就需要考慮如何爭取更多的力量為我們的具體目標服務。在不同環節,不同辦案機關除了核心任務之外,還有相互制約和監督的職責。檢察機關除了指控犯罪,也要監督偵查和審判機關正確行使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由此可知,各辦案機關的具體目標落實在查明案件事實,不能一味地指控犯罪,而是也需要將無罪、罪輕等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實調查清楚。
如果調查了但不提交,怎么處理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了解了辦案機關的具體任務之后,我們就能夠采取具體的措施,爭取更多的力量。一味地妥協不是正確解決問題的辦法,有力有據的對抗才是正道。比如,發現程序瑕疵就可以采取有利有禮有節的對抗。
再比如,在審判階段,我們是要爭取居中裁判者的力量,實現無罪和罪輕的結果。記得我們在一個二審案件,我們通過庭審發問逐步還原了現場和案件事實,讓法官形成內心確信,其不會跟著繼續犯錯,從而發回重審,最終改變量刑。
講這些原則性的內容,主要是接到過不少認識錯誤和選擇錯誤的案例,比如輕信許諾而違心地選擇供述不實的事實,基于為了減輕處罰的投機和僥幸心理而認罪認罰,等等。
PS:請不要強調這些內容不現實,很多人在遇到刑事案件后出現了糊涂的想法和錯誤的認識,但只要有這樣的認識就能叫醒自己,才不會在立場和選擇上犯錯誤。
我們曾經遇到過當事人認罪后反悔,虛假有罪供述后覺得被誘導而翻供,輕信某些許諾而忽視筆錄內容,迫于壓力而違心地承認犯罪事實……這些問題就是人在遇到突發事件后,因為認識偏差,“敵人朋友”沒分清,以及到了新的階段還在堅持原階段的固有認識,一味地對抗而不爭取更多的力量導致。
除了有前述基本認識之外,既然是對抗性的工作,就必須會對抗,甚至有時會非常激烈。所以,應當內心堅定,有勇氣面對。遇到無法爭取但又是原則性的問題時,如果沖突和對抗難以避免,就要勇敢面對,時刻保有對抗意識。
不要因為黑夜降臨而沮喪,它會孕育新的光明,而且要堅信:光明就在不遠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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