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內容基于真實案件改編
2025年3月24日,河北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庭上,當法官宣讀一審判決結果時,26歲的曹琳琳(化名)渾身顫抖,當場癱坐在被告席上,捂著臉失聲痛哭。
她因駕車逃離家暴時,導致丈夫劉濤(化名)死亡,被檢方以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最終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判決一出,立刻引發全網熱議。
有人說,她只是被家暴逼到絕境的女人,踩油門只是求生本能,不該背負殺人的罪名。
也有人說,她明知丈夫趴在車前機蓋上還高速行駛,放任死亡結果發生,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
一場持續多年的家暴,一次慌不擇路的逃亡,最終釀成了兩條人生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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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案件的核心爭議,也正是無數人爭論的焦點:面對家暴的絕境,女人的逃亡之舉,到底是正當的求生,還是惡意的犯罪?家暴受害者的正當防衛邊界,到底該如何劃定?
案發前:長達兩年的家暴噩夢
這起悲劇的根源,早在兩人結婚之初就已經埋下。
曹琳琳和劉濤結婚兩年,從婚后第二年開始,劉濤的控制欲和暴力傾向就徹底暴露了出來。
他生性多疑,只要曹琳琳和異性有任何接觸,哪怕是工作上的正常溝通,都會引發他的猜忌和暴怒。
酗酒之后的暴力,更是成了曹琳琳生活里的常態。
輕則扇耳光、辱罵,重則拳打腳踢、摔砸東西,甚至曾把曹琳琳鎖在家里,不讓她出門上班、和外界聯系。
曹琳琳不是沒有反抗過。
她報過警,找過居委會調解,也和劉濤提過離婚。
可每一次,劉濤都會痛哭流涕地寫保證書、下跪道歉,轉頭就變本加厲地報復,甚至用曹琳琳的家人威脅她,不準她提離婚。
“我不是沒想過跑,可我跑不掉。”曹琳琳在筆錄里說。
她的隱忍和退讓,換來的不是丈夫的悔改,而是越來越肆無忌憚的傷害。
而2024年5月21日的那個凌晨,成了壓垮她的最后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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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當晚:一場逃亡,一條人命
事發前一天是5月20日,曹琳琳和閨蜜一起聚餐,晚上十點多才回家。
這件事徹底點燃了劉濤的怒火。
他一口咬定曹琳琳是和別的男人約會,不管曹琳琳怎么拿出聊天記錄、閨蜜的證言解釋,他都不肯相信。
爭吵從深夜一直持續到凌晨,劉濤的情緒越來越失控。
他拿出一把尖刀,抵在曹琳琳的脖子上威脅她,逼著她開車帶自己去找閨蜜當面對質。
下樓之后,在小區的空地上,劉濤又一次對曹琳琳拳打腳踢,辱罵了近半個小時。
直到凌晨三點多,趁著劉濤轉身的間隙,被打得渾身是傷的曹琳琳,腦子里只剩下一個念頭:跑。
她拉開車門,鉆進駕駛室,鎖上車門,立刻啟動車輛,想要逃離這個正在對她施暴的男人。
可劉濤發現她要跑,立刻沖了過來,直接爬上了汽車的前機蓋,死死扒住雨刮器,拍打著擋風玻璃,逼著她停車。
此時的曹琳琳,已經陷入了極度的恐懼和慌亂之中。
她沒有停車,反而一腳油門踩到底,駕車高速沖了出去,還在行駛過程中多次猛打方向盤,想要把趴在機蓋上的劉濤甩下去。
車輛高速行駛了近一公里,在一個路口撞上了路邊的花池。
巨大的沖擊力讓劉濤從機蓋上狠狠摔了下來,頭部重重撞在水泥地面上。
曹琳琳也在撞擊中受傷,車輛徹底熄火。
回過神來的曹琳琳,立刻下車查看劉濤的情況,手忙腳亂地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
可最終,劉濤因為重度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這場因家暴而起的沖突,最終以一條人命、一個被告席,畫上了慘烈的句號。
庭審核心爭議:求生本能,還是故意殺人?
案件開庭審理時,控辯雙方的核心爭議,完全圍繞著這起案件的核心矛盾展開。
公訴機關: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公訴機關認為,曹琳琳明知劉濤趴在沒有任何保護措施的汽車前機蓋上,處于高度危險之中,極有可能發生墜落傷亡的后果,仍然駕車高速行駛,還猛打方向盤意圖將其甩下車,最終導致劉濤死亡。
她主觀上對劉濤的死亡結果,持放任的態度,屬于間接故意,客觀上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方:屬于正當防衛,是絕境里的求生
曹琳琳的辯護律師則提出,曹琳琳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屬于正當防衛。
案發當時,曹琳琳正處于劉濤持刀威脅、持續毆打的不法侵害之中,她啟動車輛的唯一目的,是逃離正在進行的家暴,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主觀上沒有任何殺害劉濤的故意。
劉濤主動爬上高速行駛的車輛,將自己置于危險之中,最終的死亡結果,是他自己的行為導致的。
曹琳琳在極度恐懼的狀態下,根本無法精準判斷車輛外的情況,她的所有反應,都是人在絕境里的求生本能。
法院的最終認定
法院審理后,最終沒有采納正當防衛的辯護意見,作出了一審判決。
法院指出,正當防衛的核心前提,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案發時,曹琳琳駕車離開時,劉濤的毆打行為已經停止,他是否會進一步實施侵害,處于未知狀態,不存在現實、緊迫的危險性,因此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
同時,法院明確,曹琳琳明知劉濤趴在車前機蓋上,仍然高速行駛、猛打方向盤,放任了劉濤死亡結果的發生,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
不過,法院也充分考慮了案件的特殊背景:
劉濤長期對曹琳琳實施家暴,案發當天持刀威脅、多次毆打,對案件的發生存在重大過錯;曹琳琳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曹琳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賠償死者家屬醫療費、喪葬費等共計五萬四千余元。
截至2026年3月,曹琳琳及其家屬不服一審判決,已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案二審仍在依法審理中。
法律科普:家暴中的正當防衛,到底該如何認定?
這起案件之所以引發如此大的爭議,核心在于大眾樸素的正義觀,和法律上的認定標準,出現了分歧。
很多人無法理解:被家暴的人想要逃跑,為什么最后反而成了故意殺人犯?
其實,我國法律對于家暴案件中的正當防衛,有著明確的規定和特殊的考量。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本人的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的《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中,更是專門明確:
- 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為,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 防衛行為造成施暴人重傷、死亡,且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于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 認定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以足以制止并使防衛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為標準,綜合考慮施暴人暴力的嚴重程度、防衛人所處的危險環境、既往家暴的嚴重程度等因素。
簡單來說,家暴案件中正當防衛的認定,有兩個核心的硬性條件:
1. 時間條件: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如果暴力已經停止,再實施反擊行為,就很難被認定為正當防衛;
2. 限度條件:防衛行為必須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如果用遠超制止暴力所需的手段,造成施暴人傷亡,就可能被認定為防衛過當,甚至故意犯罪。
在202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依法懲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中,也明確了司法實踐中的裁判傾向:
對于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恐慌、緊張狀態下為逃離家暴而實施的行為,應當充分考慮案發時的特殊情境,不能苛求防衛人作出完全理性的判斷。
在該起典型案例中,女子長期遭丈夫酒后持刀施暴,駕車逃離時丈夫扒上車門,女子慌亂中持續行駛致丈夫墜亡。檢方綜合其長期遭受家暴的背景、案發時的恐懼狀態,最終認定其行為屬于防衛過當,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兩起案件的核心差異,也正是大眾爭論的焦點:面對家暴的絕境,受害者的“求生本能”,到底該如何用法律來衡量。
案件背后:家暴受害者的困境,從來不止是暴力本身
判決結果出來后,很多人都在問一個問題:她為什么不早點離婚?為什么非要等到被逼到絕境,才想著逃跑?
可只有真正了解家暴的人才知道,想要逃離一段家暴的婚姻,從來都不是“說離就離”那么簡單。
全國婦聯的調查數據顯示,我國平均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受丈夫的毆打,而受害女性在遭受家暴后,平均要經歷35次,才會選擇報警。
而從第一次遭受家暴,到最終下定決心離婚,很多受害者要經歷長達數年的時間。
這背后,是施暴者全方位的控制和威脅。
他們不僅會用暴力傷害受害者的身體,還會用受害者的家人、孩子、名譽進行威脅,切斷受害者的經濟來源和社交關系,讓受害者陷入孤立無援的絕境,連逃跑的勇氣和能力都被一點點磨滅。
還有社會上“家丑不可外揚”的規勸,“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的傳統觀念,甚至還有“一個巴掌拍不響”的受害者有罪論,都成了壓在受害者身上的枷鎖。
這起案件里的曹琳琳,不是沒有反抗過,她報過警,提過離婚,可最終還是沒能逃離家暴的噩夢。
而她的一次慌不擇路的逃亡,最終讓自己從家暴的受害者,變成了刑事被告人,要在監獄里度過十一年的時光。
這起悲劇,也給所有身處親密關系中的人敲響了警鐘:家暴從來都不是家務事,而是違法犯罪行為。
面對家暴,最不該做的就是隱忍和妥協。
及時報警、留存好傷情照片、驗傷報告、報警記錄、施暴者的保證書等證據,尋求婦聯、親友、律師的幫助,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才是家暴維權最有效的方式,也是反家暴最核心的底氣。
看到這里,你覺得曹琳琳的行為,屬于絕境里的求生本能,還是法律上的故意殺人?你認為家暴受害者的正當防衛邊界,到底該怎么定?歡迎在評論區留下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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