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不幸遭遇工傷,員工有權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這一時期旨在保障員工能夠安心治療和康復,同時獲得穩定的收入。然而,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員工可能因個人意愿或公司要求提前返回工作崗位。這種情況下,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兩份工資?這成為許多企業和員工關注的焦點。
一、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指員工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和康復的期間。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在此期間,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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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工留薪期內上班,是否影響待遇?
如果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內自愿或應公司要求返回工作崗位,法律上并不禁止這一行為。但關鍵在于:員工是否實際提供了勞動。
- 如果員工僅部分工作或從事輕便任務
員工可能并未完全恢復勞動能力,但仍在為公司提供一定的勞動價值。此時,公司除了需繼續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原工資福利待遇)外,還應額外支付員工實際提供勞動部分的工資。也就是說,員工有權獲得雙重工資——一份是法律規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另一份是實際工作的勞動報酬。 - 如果員工完全恢復正常工作
如果員工已經康復并全面履行勞動義務,公司可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確認終止停工留薪期。一旦經確認終止,公司只需支付正常工資,無需再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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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據與合理性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旨在保障工傷員工的合法權益,確保其在治療期間基本生活不受影響。停工留薪期工資的性質是對員工因工傷無法工作的補償,而非簡單意義上的“休假工資”。如果員工在此期間主動提供勞動,公司應當認可其額外貢獻并支付相應報酬。
從公平角度而言,員工在康復期間付出勞動,公司享受了勞動成果,理應給予對價。反之,如果公司要求員工提前工作卻拒絕支付額外工資,則可能構成變相剝奪員工合法權益。
四、企業應如何操作?
- 明確員工意愿和健康狀況
公司應優先尊重員工的康復需求,不得強制要求其在停工留薪期內工作。如果員工自愿工作,需書面確認其意愿和能力。 - 合理計算工資
公司需同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和實際工作工資,避免因少發工資引發勞動糾紛。 - 及時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若員工恢復良好,公司可申請終止停工留薪期,調整工資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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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風險提示
如果公司未足額支付工資,員工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提起勞動仲裁。公司可能面臨補發工資、加付賠償金等法律責任。此外,強制員工在未康復時工作可能導致傷情惡化,進而承擔更大的賠償責任。
結語
工傷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內上班,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兩份工資?答案是肯定的。只要員工實際提供了勞動,公司就應在保留其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基礎上,額外支付勞動報酬。這不僅符合法律精神,也是對企業社會責任和員工權益保護的基本要求。企業和員工都應明確自身權利與義務,共同構建和諧、合法的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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