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聘實踐中,企業HR常會遇到這樣的情形:新員工入職后,發現其隱瞞了此前曾與其他用人單位發生過勞動仲裁或訴訟的記錄。許多企業第一反應是認為員工“不誠信”,希望立即以“欺詐”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然而,這一操作背后隱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若處理不當,企業的“合法解除”很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從而面臨支付賠償金的不利后果。本文將從風險管控角度,深度解析這一問題,為企業提供合規路徑。
一、 法律核心:并非所有“隱瞞”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欺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無效。第八條也明確了員工的如實說明義務,即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
風險管控的第一個關鍵點在于:必須準確界定“勞動仲裁記錄”是否屬于“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
法律上認定“欺詐”必須同時滿足兩個要件:
- 信息的重要性:員工隱瞞的信息必須足以影響企業是否錄用其的決定。
- 信息的相關性:該信息必須與員工履行崗位職責的能力、資格或誠信度直接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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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我們不能一概而論,而需進行審慎區分:
情形一:大概率不構成欺詐解除——隱瞞普通的、作為申請人的仲裁記錄
- 風險分析:大部分勞動仲裁是員工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如追討工資、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等)提起的。員工作為申請人,是其行使法定權利的表現,通常不直接反映其職業道德或勞動紀律有重大問題。法院和仲裁機構普遍認為,普通員工維權記錄與崗位勝任能力無直接必然聯系,將其設定為入職門檻可能涉嫌侵犯勞動者平等就業權。
- 結論:如果企業僅以員工隱瞞了其作為申請人的仲裁記錄而解除合同,在司法實踐中被認定為違法解除的風險極高。
情形二:可能構成欺詐解除——隱瞞特殊的、作為被申請人或有重大誠信瑕疵的記錄
- 風險分析:如果員工隱瞞的記錄表明其存在與企業核心要求相悖的行為,則性質可能不同。例如:競業限制或商業秘密糾紛:對于應聘高管、核心技術、銷售等涉密崗位的員工,如果其曾因違反競業限制或侵犯商業秘密被原單位起訴并仲裁,這一信息直接關系到其職業誠信和在新崗位的履職風險,屬于核心相關信息被證實的虛假簡歷、學歷造假糾紛:如果之前的仲裁記錄是因員工學歷、工作經歷造假被公司發現并解除合同而引起,這直接證明了員工的誠信有嚴重問題。被證實的嚴重違紀記錄:如果仲裁結果確認了員工在原單位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 結論:在此類情形下,由于隱瞞的信息直接關系到員工的“任職資格”和“職業道德”,法院更傾向于支持企業的主張,認定員工構成欺詐,企業據此解除合同可能被認定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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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風險管控核心:企業的“前置動作”比“事后發現”更重要
事后的爭議解決充滿不確定性,最高明的風險管控在于事前預防和過程規范。企業能否安全地處理此類問題,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入職環節的流程是否完備。
1. 背景調查與《入職聲明》的閉環管理(重中之重)
- 風險點:如果《員工入職登記表》或勞動合同中,根本沒有明確要求員工聲明“是否曾發生過勞動仲裁/訴訟”,那么事后以“隱瞞”為由解除就缺乏制度基礎。員工完全可以抗辯:“你都沒問,何來隱瞞?”
- 管控建議明確提問:在《員工入職登記表》中設置清晰、無歧義的欄目,例如:“請您確認是否曾與任何用人單位發生過勞動爭議(包括但不限于勞動仲裁、訴訟)?□是 □否”。書面確認:在表格末尾由員工親筆簽字聲明:“本人確認以上所填內容全部真實無誤,如有虛假或隱瞞,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構成嚴重違紀,公司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背景調查驗證:對于關鍵崗位,務必進行專業的背景調查,將員工的聲明與調查結果進行比對。
2. 制度依據是合法解除的“準繩”
- 風險點:即使企業詢問了,員工也隱瞞了,但如果企業的《員工手冊》或規章制度中沒有將“提供虛假材料、隱瞞重要信息”明確規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那么解除行為依然缺乏內部依據。
- 管控建議:確保《員工手冊》經過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合法有效。在制度中明確列明:“在入職、在職期間,向公司提供虛假的學歷證明、工作經歷、健康證明、或隱瞞其他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重要信息”屬于嚴重違紀,公司可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3. 證據鏈是贏得爭議的“生命線”
- 風險點:在仲裁或訴訟中,企業負有完全的舉證責任。你需要證明:①你問了什么;②他答了什么(是虛假的);③你依據什么制度;④這個信息為何是“重要”且“相關”的。
- 管控建議:妥善保管有員工簽字的《入職登記表》、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簽收單。如果事后發現隱瞞,應通過合法渠道獲取其既往仲裁的法律文書(如裁決書、判決書),以證明其隱瞞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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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合規操作流程建議
一旦發現員工隱瞞仲裁記錄,建議按以下步驟操作,以控制風險:
- 冷靜評估:首先判斷其隱瞞的記錄類型是否屬于上述“情形二”中的核心相關信息。如不屬于,建議以管理溝通為主,不宜貿然解除。
- 固定證據:收集齊全上述所有書面證據和仲裁記錄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
- 履行程序:如決定解除,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聽取工會意見(法定程序)。
- 送達決定:向員工正式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清晰地說明解除理由和法律/制度依據。
結語
對于員工隱瞞勞動仲裁記錄的問題,企業絕不能簡單地“一解了之”。用工風險管控的精髓在于制度化、流程化、證據化。通過完善入職審查流程、夯實規章制度基礎,企業才能將事后處理的被動與不確定性,轉化為事前預防的主動與安全性。在勞動法律日益強調保護勞動者權益的今天,企業的每一個管理行為都必須于法有據、于規有依,這才是企業健康發展和規避用工風險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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